一个叫张智的“85后”,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控制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操纵“华英农业”股票。
被没收违法所得约合1.33亿元,并处以约合1.33亿元罚款,合计约2.66亿元。
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190个交易日,账户组170个交易日均有交易。张智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对倒量合计3967万股。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达到26.41%,四分之一都是他自己对倒的。
190个交易日中,张智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2.5亿股,买入金额28.97亿元;累计卖出2.48亿股,卖出金额30.2亿元。账户组共计获利1.33亿元。
期间,华英农业涨幅22.49%,所属的中小板综指同期涨幅-2.98%。
张智及其代理人提出,张智并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华英农业,仅为配资中介,实际操纵方为梁某超和王某锋;张智没有操纵华英农业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张智未参与操盘收益的分配。张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资中介服务费外,未获得关于操纵华英农业的盈利。
经复核,监管认为:
第一,张智组织交易团队,相关人员系听从张智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足以认定张智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华英农业,张智系本案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
第二,账户组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抬行为和对倒交易,且该等行为在涉案期间反复出现,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
第三,证据表明,交易员通过接收张智指令,买入卖出华英农业,影响了华英农业的股价和交易量,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
第四,王某锋转给张智的资金中,除部分资金转给梁某超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期间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