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潜规则之代投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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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非市场化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债券发行定价,进而扭曲债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当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结构化发行、私募代持发行、外部综收发行和价格歧视发行。

结构化发行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私募代持发行是指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以低利率包销代持债券,变相限,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补偿;外部综收发行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方以低利率投标债券,并通过存贷款业务等获取补偿;价格歧视发行是指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在二级市场通过对倒交易扭曲价格信息,进而压低发行利率,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补偿。

(一)参与结构化发行

发行人发行债券然后自行购买,再利用债券进行质押融资,而其中涉及的资管产品、过桥方等都是为提供便利而存在。

具体而言: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联合债券私募机构等过桥方,通过券商资管、信托资管、基金专户等通道方设立资管计划,在债券发行的一级市场上购买债券,从而实现债券满额成功发行。在债券发行完成后,资管产品等作为债券持有人,再将债券在资金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所得资金再用来偿还过桥资金,从而实现过桥方的退出。当然,过桥方可能不直接将资金投入资管计划,而是扮演“代持”的角色,资管产品之后再接回,实现过桥方退出。此外,债券的发行可能不是全部采用结构化,运气好也有市场投资人认购。该模式下,发行人的融资实质来源于债券质押回购,而非债券发行,发行人的实际融资额取决于债券质押率,且需要滚动续作,回购操作较频繁,一般会跟多家逆回购方开展。

(二)参与私募代持发行

私募代持发行的具体操作方式是,首先,私募机构对接发行人(发行困难、评级较低的民营企业发行人居多),承诺买债甚至包销;然后,私募跟发行人谈价格,向发行人收取一笔额外的费用;最后,私募机构把项目介绍给一个有牌照的小券商,担任名义上的承销商或者投资人。这也是中小券商的投行通道化和债券私募机构的资管投行化的由来。

(三)参与外部综收发行

综合业务合作收入简称综收,通常指的是发行人为了获得较低的发行利率,承诺通过其他业务合作“补偿”投资人的一种违规情形。综合业务合作本质上属于利益输送的方式之一,部分投资者获得综合收入的安排也有违公平原则,虚假的利率水平则破坏了市场秩序。

那么,如何实现“综收”呢?一是返费。一般通过顾问费、咨询费、合作协议等的方式,将这些费用计入投资者的业务收入中。二是衍生存款。银行等机构投资债券,发行人再在银行进行存款。三是私募债补足。一级市场正常按照票面参与,私下通过私募债进行折价弥补。四是过桥方等买入后二级折价转让。类似代持,过桥方二级折价给投资人,发行人再弥补过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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