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达收到证监会处罚,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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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

索赔条件一: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9月17日之间买入实达集团,且在2021年9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诉讼时效至2024年9月27日)

索赔条件二: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2月1日之间买入实达集团,且在2022年12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诉讼时效至2026年12月1日)

具体索赔期间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2024年3月15日,ST实达发布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4月28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1年12月28日,ST实达与林某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7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林某。该股权处置使得ST实达2021年合并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1,813,694,080.28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306.86%,ST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ST实达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12日才予披露。

景百孚2012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28日任ST实达董事长,其中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3月28日代行ST实达董事会秘书,决策并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乐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2月24日任ST实达副董事长,并担任公司重整

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及时告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实达2020年4月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0.18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合人民币1.15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78.26%)。2021年4月29日,中兴财光华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以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对ST实达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ST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披露临时报告《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景百孚决策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并负责相关资金筹措,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乐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协议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ST实达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ST实达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实达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此前,2021年9月18日,ST实达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相关

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涉及 2017 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2018 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2019 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2020 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及 2021 年半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

2021年12月11日,ST实达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22年12月8日,ST实达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ST 实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实达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ST 实达子公司深圳兴飞与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于 2018 年4 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深圳兴飞子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兴飞)与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深圳兴飞向智慧海派采购手机整机等货物,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指定的下游

客户(上海竑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游客户)。该业务下,货物由智慧海派直接发货给下游客户指定地点,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相关采购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上述《补充协议》还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0 年 1 月,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子公司智慧海派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10),披露其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购销业务模式,其中存在与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虚构购销业务往来情况。在该项与智慧海派的相关业务中,深圳兴飞自身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深圳兴飞对上述“商品”销售实际为代收代付,应当按照代收代付净额确认收入,深圳兴飞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就上述业务 2018 年确认营业收入729,007,418.45 元,形成毛利 34,865,377.21 元。上述业务导致 ST 实达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94,142,041.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694,142,041.24 元。

(二)虚构与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

深圳兴飞为实现融资需求,与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发展)商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由深圳兴飞虚构销售货物给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龙腾飞通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同时指定上述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中兴发展,深圳兴飞再从中兴发展子公司深圳和誉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购入物料,上述业务未有真实物流,相关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客户和供应商均由深圳兴飞指定。上述虚构业务导致 ST 实达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311,818,360.55 元,虚增营业成本310,515,813.55 元,少计财务费用 1,964,558.16 元。

(三)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为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电子)提供货物出口报关服务,其业务模式为:深圳兴飞负责将旗开电子的货物从境内工厂、仓储地(仅限深圳、惠州、东莞)运输至旗开电子指定的香港收货地点,相关货物由旗开电子负责生产、包装,合同约定深圳兴飞及其关联公司仅是配合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不能被认定为出口货物的买受人。深圳兴飞将与旗开电子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由芜湖兴飞负责境内采购,由兴飞(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境外销售,2018 年深圳兴飞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人民币 244,801,368.78 元。根据相关业务合同,该业务下旗开电子按照每 1 美元出口报关金额支付 0.03 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代理费,深圳兴飞 2018 年共收代理服务费 1,109,355.00 元,即深圳兴飞应按代理服务仅确认营业收入 1,109,355.00 元。上述业务导致 ST 实达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3,692,013.78 元,虚增营业成本 243,692,013.78 元。

综上,ST 实达虚增 2018 年营业收入 1,249,652,415.57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8.49%,虚增营业成本 1,248,349,868.57 元,少计财务费用 1,964,558.16 元,虚增净利润3,267,105.16 元。

二、ST 实达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实达 2019 年对合并深圳兴飞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时,利用了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评估报告辅助开展减值测试。但 ST 实达在利用北方亚事的评估报告时,未充分关注到评估报告存在的重复加计票据贴现利息等问题,导致少计提资产组中除商誉外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减值 87,885,571.55 元,进而虚增 2019 年度净利润 87,885,571.55 元,虚增 2019 年度净资产 87,885,571.55 元,占当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468,344,525.09 元)绝对值的 1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