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控股虚假陈述案已有终审胜诉判决,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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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控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有投资者索赔终审胜诉判决。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

(1)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4月22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且在2019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2024年12月21日前起诉,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2)在2024年1月16日及之前买入ST天成,且在2024年1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可以发起索赔(尚未有胜诉判决,2027年1月16日前起诉)。

索赔期间一: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4月22日之间

2020年7月8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2)。

2021年8月1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1]1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标号临2021-086)。

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具体内容如下:

、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共计8次为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借款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金质押借款担保,累计关联担保发生额49,183万元,其中2017年、2018年、2019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41,600万元、5,633万元、1,95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07%、4.9%、1.6%。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违规担保余额11,180万元”。

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6条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9.11、9.14、10.2.6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17年3月至2019年,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向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划转资金13,576.3万元、代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或利息8,916.1万元、对外借款19,000万元直接供银河集团使用、履行为银河集团及其

关联方连带担保责任被法院强制划转资金5,441.02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总计46,933.42万元。按年度统计,2017年、2018年、2019年发生额分别为20,000万元、20,492.35万元、6,441.0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天成控股经审计净资产的17.34%、17.83%、5.28%。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31,050.08万元”。

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4、10.2.5、10.2.9、10.2.10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上半年,天成控股发生诉讼事项2起,涉诉金额合计13,345万元,其中自2018年3月28日知悉“李振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成控股等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起,天成控股连续未披露涉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天成控股2018年全年发生诉讼、仲裁事项15起,涉诉金额合计56,438.6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49.12%。

前述诉讼、仲裁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1.1.1、11.1.2、11.1.5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在2018年半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诉讼事项(涉诉金额13,345万元)和1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1,000万元);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3,228.33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成控股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天成控股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9年4月23日,公司发布了名为《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以及《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对以上内容进行了揭露。

2020年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天成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天成控股需向投资者支付损失的诉请。

索赔期间二:2024年1月16日及之前买入ST天成,且在2024年1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12024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请受损投资者尽快参与索赔。

作者:索赔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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