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中润资源虚假陈述案已获终审胜诉,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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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获终审胜诉。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

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26日之间买入中润资源,且在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7日。

2018年4月27日,中润资源发布了《2017年年度报告》。

2020年4月15日,中润资源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10日,中润资源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1年12月28日,中润资源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如下:

“经查明,我会认为: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请受损投资者尽快参与。

作者:索赔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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