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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这的强制要约,学的是英国模式。获得30%的股份以上,就需要给其他所有股东要约,别人的立法出发点是,给不愿意接受新大股东的人一个退出的选择权,而且,这个退出选择权的退出价格 是跟大股东的控股权转让溢价捆绑在一起的。所以,立法精神当然是保护小股东的了,防止旧大股东跟新股东勾结,出卖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直接让少数股东也能按旧大股东按控股权溢价的价格退出。

但是,抄的就是抄的,出发点如果不是想保护的话,是鼓励融资,鼓励兼并效率。最终就变成“协议转让+定增”的特色模式,旧的大股东大幅溢价卖出自己29%或者接近的股权,然后再转移投票权给新大股东,让新大股东取得控制权而不触发全面要约。然后同时,折价定增给新大股东,让新大股东取得便宜的股票+超过30%的股份,再次规避全面要约。法条沦为摆设,实际结果就是立法精神的反面,旧大股东和新大股东合谋,自己高价卖出控股权享受溢价的同时还顺便低于市场价把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出卖给新大股东(低价定增作为附带协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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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22:05

表面发质而已,说到底还是人志,你看看谁去较真第1章前10条了?现在谁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