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天价罚单,香港证监会为何“紧盯”内地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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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华商韬略 赵建勋

香港证监会又开出天价罚单了,这次中枪的还是内地券商。

5月27日,香港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作出谴责,罚款2700万港元,原因是其在担任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在此之前,瑞银集团(UBS)已经因为在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中犯有缺失,遭到了香港证监会处罚,两家券商可谓难兄难弟。

中国金属是2008年6月首次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的,而在2007年底UBS已经是它的保荐人,并展开尽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UBS发现中国金属一名最大的内地客户A公司虽然在2007年3月就被撤销注册了,却继续与中国金属签订销售合约。

对这件事,中国金属解释称,B公司与A公司由同一实益拥有人拥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销注册后一直以A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金属签订合约,故B公司最终在提交给港交所的文件以及中国金属的招股章程内,都被描述为中国金属的一名最大客户。

事实上,中国金属的这种解释存在诸多疑点,比如:

A公司和B公司的注册文件并不支持两家公司互有关联的说法;从中国金属采购废金属的实体是A公司,而根据内地法律,已撤销注册的公司无权签订任何业务合约;中国金属的内地律师也曾告知UBS,他们并未发现任何法律依据支持B公司为中国金属一名最大客户的说法……

可尽管这样,UBS还是接受了中国金属的解释。

至于招商证券,它是在2008年11月成为中国金属的联席保荐人的,在那之前并没有参与对中国金属的尽职审查。

但香港证监会强调,假如招商证券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审阅UBS提供的审查文件,便会发现在哪些公司在关键时间与中国金属签订了合约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均就中国金属与A、B公司交易的真实性,引起多个预警迹象。

不仅如此,UBS和招商证券对中国金属的第三方付款问题,以及它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尽职审查也不充分。

因此香港证监会判定,招商证券没有履行联席保荐人应尽的独立审查责任,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没有留意多项不寻常的事实及迹象并作出批判评论性的评估,协助了一家不适合上市的公司上市

事实上,因为在中国森林天合化工、中国金属这三宗涉嫌IPO造假案件中没有尽职审查,UBS、摩根士丹利、美林远东、渣打证券等4家投行,在今年3月14日已经被香港证监会罚了近8亿港元(UBS3.75亿、摩根士丹利2.24亿、美林远东1.28亿、渣打证券5970万)。

而在今年2月,国信证券(香港)、长江证券(香港)、海通国际等多家在港中资券商被港证监处罚。

近年来,不少A股上市券商将国际业务(以香港市场为主)放在战略布局的重要位置,相关收入占比也越来越高。

仅2017年,中金公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国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国际业务收入占比超过10%

可对内地券商开展国际业务而言,境外的合规是一大挑战,内地券商香港子公司频频遭到港证监的处罚,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不同于内地的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运作,也是香港负责监管金融及投资领域的四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资券商频遭港证监处罚,不仅是因为不够熟悉香港法规,以往在内地IPO市场某些做法,并非能照搬到香港。如果对合规问题不认真对待,恐怕还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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