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严打上市公司“炒概念”“蹭热点” 有力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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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晓璐

5月20日,广东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多次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涉及热点概念的信息,公司及公司时任董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警示。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炒概念”“蹭热点”等情况,及时下发关注函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人士认为,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打击背后潜在的操纵市场、违规市值管理、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行为。

“‘蹭热点’多为‘无中生有’或‘夸大其词’,这对于追求信披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及时的证券市场而言,都是不可接受的。”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发布“蹭热点”的公告,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如果通过非法定信披渠道发布“蹭热点”信息,则可能构成证券法中“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严管“蹭热点”,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

多家上市公司“蹭热点”被罚

上述广东某上市公司披露的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显示,2月7日和2月17日,该公司分别在通过“上证e互动”答复投资者提问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时,介绍了其在“生成式AI”领域的布局。在两次发布信息后,公司股价均出现大幅上涨,2月8日,公司股价上涨9.54%;2月19日公司股票涨停,2月20日公司股价上涨6.18%。

上交所认为,在“生成式AI”被市场高度关注的时期,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多次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涉及热点概念的信息,且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除参股外公司与相关业务的具体联系及对业绩影响的不确定性风险,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秘予以监管警示。

今年以来,已有思美传媒等多家上市公司因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等非法定信披渠道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处罚。

此外,对于部分公司公告的跨界投资或合作,证券交易所亦及时下发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跨界投资的可行性、原因、必要性等,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存在“炒概念”“蹭热点”的情形。

在市场人士看来,对上市公司“蹭热点”严监管,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打击上市公司跟风“蹭热点”,有助于减少股价异动,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打击违规市值管理甚至违规减持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披质量,回归主业。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严监管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防止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引导公司回归主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主动披露和“蹭热点”边界明确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提升对上市公司“炒概念”“蹭热点”等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今年5月15日,在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证监会发布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是苏大维格利用交易所互动平台误导性陈述案。

2023年9月份,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光刻机的提问时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认为其能生产芯片光刻机,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江苏证监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该案是证监会系统查处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第一案,对信息披露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突破性的解释,开创了打击上市公司利用类似互动易平台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先例,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该案的查处对市场上司空见惯的利用自愿信息披露平台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威慑,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三公”秩序,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苏大维格案,也明确了主动披露和“蹭热点”的边界。陈波表示,从该案来看,监管部门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等要求,不得误导投资者。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时,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回复标准,与年度报告、澄清公告等正式公告相同。

“在实践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主动披露和‘蹭热点’之间,无法设定整齐划一的分界线。公司需要对照信披规则和所涉事项的具体情况,慎重处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互动平台回复的工作制度。”陈波进一步表示。

郑彧认为,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为对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进一步说明性解释,而不应该是全新或者未经证实的信息,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投资者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沟通的“桥梁”,上市公司应该用好这些平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郑彧表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上市公司需要在遵守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投资者关于已披露信息的困惑进行解释、回答和说明。

李晓亦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将投资者互动平台等作为与投资者进行日常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这些平台辅助发布公司重大事项、经营情况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但应该避免夸大事实或跨界“蹭热点”,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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