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002211索赔提示:已有投资者调解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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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部分投资者索赔案迎来进展,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宏达新材赔付投资者部分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

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 宏达新材原控股股东持有的宏达新材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某。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某。

隋某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某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某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隋某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宏达新材。该业务由隋某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关联方以资金过账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1.5%-2%通道费。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某提议并由隋某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宏达新材处罚1000万元。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隋某力处罚100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002211),并且在2022年1月8日(含)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而产生损失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