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股份000976收到正式处罚,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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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华铁股份)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华铁股份、宣某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亚通达制造)通过与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源储能有限公司(中科恒通)分别签2022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

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71,327,433.93元、119,512,192.15元,虚增利润总额19,115,044.59元、19,512,194.35元。

此外,华铁股份还在2015年收购香港通达股权等项目中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致使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华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宣某国系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上述5家公司构成华铁股份的关联方。2019年至2022年,华铁股份及北京全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全通达)、亚通达设备等与宣某国控股的相关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华铁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完整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华铁股份处罚800万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2023年4月29日,华铁股份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因此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华铁股份000976,并在2023年4月29日后(含当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华铁股份主营业务是高铁、城轨等轨道交通车辆核心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服务;轨道交通车辆零部件产品的检修服务以及提供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保养及相关零件的维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