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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 利润。除年度现金分红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 变更的,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公司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3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处 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和拟 订,董事会制定和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对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调整的条件等事宜予以研究和论证,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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