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几句,量化交易不是原罪,高频交易也不是原罪。
监管不到位才是问题所在。
借用量化交易高频交易行不公平交易应当制约或市场化限制,比如:
1.对大额或频繁撤单征收全额印花税或加重印花税(比如同一账户同一品种,比如单笔金额1万股以上撤单或第四次开始的撤单征收印花税(第四次起征收印花税,1万股以内部分仍然遵循次数规则,超过1万部分撤单不论次数,均征收,千分之五,这里用的是"或",具体规定1万股还是2万股5万股问题不大,但觉得不能大于10万股)。
2.融券还券实行T+5,不可以T+0,并征收印花税千分之五。或者T+0征收千分之十,T+1千分之五,T+2千分之四,T+3千分之三,T+5千分之一,最低千分之一。这里说的是借券还券环节,不是二级市场交易环节。
3.锁定期禁售期,绝对不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任何途径都不可以(目前实际上曲线是可以的,简直是监管笑话)。如发生,没收交易额的50%。
以上几个都是目前监管的大b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