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家区域性法院规定的预重整时间

发布于: Android转发:0回复:0喜欢:4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3〕153号

十、适用集中管辖的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可以在批准的集中管辖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预登记可以由负责企业风险处置的政府工作机构提出,如部分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申请无异议的,法院可以在预登记届满后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不适用集中管辖的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

预登记期间,影响妨碍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因素消除,债务人构成破产原因的,应及时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政办函〔2018〕41 号

(八)预重整期间通常不超过 6 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属地政府可以决定延长 3 个月。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

第二十九条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合议庭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第十九条 预重整期间不超过六个月,自本院发出预重整登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本院可以决定延长三个月。

5.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

无。

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七条【预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宁中法审委〔2020〕1号

第二十七条【期限设定】预重整期间一般为六个月,自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吴法〔2020〕15号

第三条【预重整期间】 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9.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苏园法[2020]032号

第五条 【预重整的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1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无。

1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厦中法发〔2020〕28号

无。

12.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天府法发〔2020〕51号

第四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一般为三个月,自本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1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 行)洛中法〔2020〕68 号

第八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 法院研究同意,可以延长二个月。

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89号

第二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发出预重整通知书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1个月。

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1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淄中法〔2020〕61号

第五条 【预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或人民法院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一个月。

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17. 《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中法〔2020〕119号

无。

1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六条 【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1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眉中法〔2020〕123 号

第五条【预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2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十二条预重整辅助机构应当在重组协议表决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人民法院出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前述期限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出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之日起至预重整辅助机构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2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中法办【2020】46号

第五条【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合议庭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预重整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三个月。

22.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七条【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一般不超过五个月,自人民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24.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预重整期间】 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三个月。

25. 云南楚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七条【预重整的期间】 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一般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26.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 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27.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大中法〔2021〕70号

第四条 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或人民法院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内,包括全体债权人在内的预重整参与人一致同意预重整方案并自行开展庭外重组,申请人请求撤回重整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并终结预重整程序。

28.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暂行规定

第四条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转至: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