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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比较合理选择非营利性可以补偿,选择营利性按照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捐赠和财政补贴等分别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补偿奖励)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四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 现有民办学校依法成立财务清算小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法律顾问、教职工等代表组成,清算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财物清算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以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明确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各类资产的权属、数额及债权债务情况,形成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其中,办学积累按照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捐赠和财政补贴等分别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资产处置) 现有民办学校具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登记权属资产的,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并完成法人登记后1年内完成资产过户,将权利人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现有民办学校均应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
原民办学校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
(二)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出租、出让、退还等方式处置。
(三)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办学积累:按照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捐赠和财政补贴等分别进行清算。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形成的办学积累全部转移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财政补贴和捐赠形成的办学积累参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处置。
引用:
2023-08-19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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