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打住吧,我就是做财务的,也在备考法考,会搞不清楚这些事。最近的走势说明一切了,市场根本不是在担心那点外债。
会计准则允许?谁的资产、谁的债这在账上之前肯定是明确的,怎么可能是你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乱来是违法的。
跟民促法没关系,就是怎么拆分实体的问题,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就是把这欠18亿的公司白送给大连枫叶,有障碍吗。
你说的或许有可执行性,但我怀疑在新民促法下是行不通的,在财会准则下能这么做么?我存疑。
举个例子啊,假如这18亿是北鹏应付的,那扩张时,能不能改由大连枫叶或其下属多个实体来执行,这样,大连枫叶作为一个整体,在这次拆分中拆分出去了,上市公司表内至少没有这么多负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