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草案通过点评:基础性制度建设夯实市场长期发展根基(国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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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燕翔、许茹纯、朱成成

据新华社报道,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历时四年半的时间,从2015年4月份的“一读”至2019年12月的修订落地,共计经历了四轮审议。本次修订后证券法的最终落地,将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与完善,我们相信这将使得资本市场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证券市场或能以更加健康、成熟的方式持续壮大、不断发展!

新修订证券法最新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新修订证券法最新内容的变化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证券法明确了要全面推行注册制。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此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注册制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现有的对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也大幅度简化了发行条件。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了对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并规定了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

二是新增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修订后的证券法共计十四章节的内容,并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信息披露专章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投资者保护专章则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三是严格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具体来看,在欺诈发行方面,发行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内幕交易方面,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违法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证券法夯实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根基

资本市场在我国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打造出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对我国金融运行以及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根本性的法案,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制度框架与发展方向。此次修订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有望充分协调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这也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

当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的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促进了科创板“试验田”试点注册制的成功经验向其他各个板块进一步推进。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调整证券发行程序,这将为大批科技创新型公司的上市铺平道路,资本市场也将激励、孕育出一大批代表着中国新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成为引领经济新增长点的“牛鼻子”。

在重大基础性制度改革下,资本市场更多承担起引领创新经济发展的新使命,推动协助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模式的转变。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将催生一批优秀龙头企业,这将使得A股的投资风格越来越价值。虽然未来我们的经济增速可能不会再有以前那么高,转型中的短期经济下行会给我们带来一些阵痛,但以目前的中国经济总量,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中国经济有望诞生一大批盈利能力持续稳定较高的优秀上市公司,这是资本市场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石。

回顾A股历史上两次基础性制度建设

A股历史上两次重要的制度建设都是在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转折时点上提出的,一次是2004年宏观经济严重过热,“国九条”的提出主要解决了股权分置的问题,第二次是2014年三期叠加增速换挡,高层提出“新国九条”着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回首过去,这两次制度变革既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又带来了股票市场的牛市行情,更是实现了经济的平稳过渡。展望未来,新证券法在多个方面的修订与完善将使得资本市场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证券市场或能以更加健康、成熟的方式持续壮大、不断发展!

2004年:“国九条”解决股权分置问题,6124大牛市的根基

2004年是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一年,不同于以往侧重调控市场点位的涨跌,这一轮的制度建设以国务院的九条意见为代表,更多地从市场化以及运行机制上重新定义中国证券市场。2004年2月2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出台。《意见》提出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保基金、补充养老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

“国九条”的推出表明政府高层对健康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努力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对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意义重大,《中国证券报》发表社论《资本市场翻开新的一页》指出,《若干意见》的发表表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不仅屡屡被提上最高决策议程,而且将要进入全面实施与推进的新进程。

“国九条”的出台意味着A股的将走向全流通的时代,是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走向成熟的重要里程碑。从股票市场的表现来看,在2月初“国九条”政策利好的催化下,股指一路顺势上攻至4月初的1783点,创出全年最高点位。虽然后续随着宏观政策的收紧结束了此轮上涨,但整体来看“国九条”颁布确实大大提振了资本市场信心,上证综指上涨近20%。

虽然此后大盘开始回调,并在2005年中最低上证综指跌到了998点的位置,但无可否认的是正是“国九条”之后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出,最终酝酿了2006年至2007年A股历史上的最大牛市行情,上证综指最高达到了6124点。

2014年:“新国九条”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A股站上5000点

2014年,时隔10年之后,资本市场再度迎来重要制度建设的里程碑。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完善退市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

“新国九条”提出的背景正是中国经济的增速换挡期,增长速度放慢、结构优化调整和消化前期政策的“三期叠加”使得资本市场缺乏信心,情绪持续低迷。而从结果来看,“新国九条”的制度建设结束了A股长达五年的低迷熊市,指数从7月之后发力上涨直至2015年5月,整体涨幅近1.5倍,虽然其中有杠杆资金的推波助澜,但整体来看“新国九条”才是此轮A股大牛市的引擎。

燕翔      SAC执业证书编码:S0980516080002

联系人  许茹纯

联系人  朱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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