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维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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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金赛波律师关于维好协议的笔记

1、是什么:维好结构(Keepwell)一般是指中国境内母公司约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一类增信文件,确保境外子公司维持充足的权益资金和流动资金,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否则境内母公司将通过股东注资、股权回购、跨境资金池、备用贷款等一切手段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维好协议有时也称为维好和流动性支持协议。维好协议通常由境内母公司(以下统称“维好方”)、境外债券发行人/借款人、担保人、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银行(以下统称“维好债权人”)共同签署。

2、性质:维好结构一度成为中资企业境外发债中广泛采用的结构,并且逐渐从债券发行领域应用到银行贷款领域。

境内法律认定维好协议不是保证担保。如发生违约,维好方应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金额为对应债权未足额支付的本息。维好协议通常使用境外法律,比如香港法,英国法。

3、背景:维好协议始于2012年最初因企业为规避内保外贷发行债券不能直接回流境内使用这一限制,采用维好协议规避,2017年外汇管理这一限制规定取消后,维好协议减少,一些国企因对外担保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仍然多采用维好协议。

4、法律效力:维好协议的法律效力:维好结构不构成担保,是否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仅限于道义约束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维好协议中包含了维好方的具体承诺,如维好方承诺持有担保人和发行人特定比例的股权、净值、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等,如未能/拒绝履行维好义务,维好方应向维好债权人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额为未能足额支付的全部本息和费用,这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法律执行层面,境内企业采用维好结构境外发行债券通常适用英国法,解决纠纷的地点多约定在香港法院排他性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而维好方位于境内,需要遵循中国法律,尤其是维好方进入破产程序。中国内地法院目前还没有明确可参考的依据维好结构索赔的判决案例,因此维好协议在中国法下是否可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但维好债权人在香港法院起诉维好方已经有了取得胜诉的判例。

在监管层面,由于维好结构事先没有履行监管报批/备案流程,可能使得后续资金出境缺乏依据,同时股东注资、EIPU等流动性支持措施执行时,也需要取得境内监管审批同意,能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

5、建议:由于维好结构明确表示不构成担保,且维好方仅承诺维持担保人和发行人偿债能力,并非代为清偿发行人的的债务,因此,笔者认为境内法院不宜将维好结构认定为保证担保,作为一项第三方增信的独立合同似乎更为合适--发行人没能足额偿付时,维好方应提供流动性支持;如维好方违约,未能履行“维好”承诺,维好债权人可直接要求维好方支付违约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