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奴役之路》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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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济学大师哈耶克的母语是德语,并不擅长英语写作,几乎可以说是在用写德语的思维方式写英语,同时哈耶克本人学术风太浓,不接地气,行文晦涩难懂、佶屈聱牙,更是增加了翻译难度,中译文也是一言难尽(坊间戏言,据说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过审,毕竟哈耶克本书的核心观点之一就是:计划经济制度就是通往奴役之路,翻译的太直白是无法过审的)。

最近有幸读到了复旦大学韦森教授所著的《重读哈耶克》,一个序言就感觉已经值回票价。

如下就是韦森教授总结的《通往奴役之路》的7大核心观点:

1.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2. 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密切相关,且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和条件。

3. 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式的法律制度,就没有自由。

4. 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5. 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6. “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7. 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在2024年的今天,回顾这些观点,可以说哈耶克大佬这本80年前(1944年)出版的《通往奴役之路》,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凯恩斯的《通论》一起穿越了时间的考验,成为经济学领域的Top3著作。


正文:

第一,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20世纪40年代,刚刚经历过1929—1933年的“大萧条”,西方各国的经济复苏依然是举步维艰、路途漫漫,但全世界又卷入了由希特勒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所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灾难之中。当时,许多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自由市场体制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怀疑,而对中央计划经济抱有这样或那样的幻想和憧憬。

就是在那样一个历史背景中,哈耶克当时十分孤寂却又数十年持之以恒地坚持认为,中央计划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的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生产,造成社会贫困,亦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兴起。

他敏锐而深刻地指出,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诗人荷尔德林(F. Holderlin)所描述的那种“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是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的”,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第二,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密切相关,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和条件。

在《通往奴役之路》第一章,哈耶克先回顾了欧洲近代史,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方向是使个人从束缚他日常活动的习俗和成规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法治的自由社会。哈耶克发现,西方世界的兴起和近代以来科学的巨大进步,均是建立在个人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基础之上的一种复杂市场秩序的结果。然而,哈耶克当时却发现,甚至在德国纳粹极权主义魔影变成人类真正威胁之前的25年,西方社会已经出现了偏离构成欧洲近代文明之基础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基本理念的苗头,试图以集体主义的中央计划来取代经济的市场运行。

哈耶克当时就警告:“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以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他在第八章中也指出,当时德国纳粹分子和中央计划经济的倡导者对“经济与政治的人为分离”的责难,和对政治支配经济的共同诉求,正好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订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the due station)就不可避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

哈耶克认为,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将会全面丧失。由此,“如果‘资本主义’这里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竞争体制的话,那就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对于哈耶克的这一洞见,弗里德曼在1971年的《通往奴役之路》新德文版序中归纳道(并在1994年此书的新英文版序中重新强调):“自由市场是迄今所能发现的唯一能实现民主的机制。”

第三,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式的法律制度,就没有自由。

这是哈耶克一再宣扬的观点。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也是这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

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从私有财产与自由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哈耶克讨论了私有财产制度与平等和正义的关系问题。哈耶克发现,当时许多进步人士的理想是通过消灭私有财产来达到社会收入的平等,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哈耶克认为,这是一个莫大的误区:“虽然在竞争社会中,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然而,只有在竞争制度中,前者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

并且,哈耶克相信没有人会怀疑这一点:“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正是基于这样的观察、推理和理念,哈耶克发现这可以解释当时一些西方国家的劳工社会主义运动领袖困惑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方法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广大的贫苦阶级的怨恨竟然会转而对准他们。”

第四,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哈耶克直接继承了西方自由主义的古典传统,尤其是洛克、康德、托克维尔、阿克顿勋爵的自由主义思想理念,并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较详细地阐述了法治(the Rule of Law)、法治国(德文为Rechtsstaat)的理念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在第六章论述“计划与法治”时,哈耶克明确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的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这一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体现(a legal embodiment)。”伏尔泰(甚至可能是康德)曾认为:“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他就是自由的。”哈耶克更进一步,认为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 对于法治与自由的关系,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并没有多做阐释。16年之后,在《自由宪章》中,他明确阐释了二者的关系:“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这也意味着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主义。对于这一点,哈耶克后来曾专门论述:“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在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基于这一理念,哈耶克提出了他的自由社会之理想的第五个基本观点:

第五,“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且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在《通往奴役之路》第六章“计划与法治”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 ‘法治’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the authority)在特定情况下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很显然,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哈耶克就清楚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是指当权者或政府以法律为手段来治理社会,即“rule by law”,而首先且必定是政府及其领导人先遵守法律。换句话说,法治首先就意味着政府本身应像任何公民一样要受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宪法的约束,这才是“the Rule of Law”(哈耶克在其著作中经常用大写的这个词组来专门指称“法治”)。

在这一章中,哈耶克还探究了计划经济中的法律与政府的合法性问题,明确指出:“如果说一个计划社会中并不存在法治,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动不合法,也不是说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法律。这只是说,政府强制权力的运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制约。法律能够……使任何专断行动的意旨和目的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政府机构或当局为所欲为,那么该机构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是,其行动肯定不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但这与法治没有任何关系。”

第六,“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尽管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以及后来的《自由宪章》《法律、立法与自由》等著作中始终宣扬自由、法治和宪政的基本理念,主张要用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来约束政府,但他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我们更不能把他的经济和政治主张理解为现代社会政府要简单地“无为”(inaction)。

在经济领域中,哈耶克一直主张要采取私有企业制度,主张市场竞争体制,但他并不主张经济活动中的“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在《通往奴役之路》第一章中,哈耶克明确指出:“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基于某种经验主义的粗略法则的顽固态度,而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

之后,哈耶克又多次强调,不要混淆他对计划经济的批评和反对意见与教条主义的“自由放任”态度:“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活动的工具,但不是主张让事务放任自流。自由主义的论点基于这样的信念:只有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就是再好不过地引导个人努力的最佳方法。

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使竞争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考虑出来的法律框架……”通观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我们可以确定,哈耶克并不主张无政府,也不主张政府在管理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上无所作为,而是主张在政府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对此,哈耶克在书中多处曾有明确的论述。比如,在谈到过去那些使竞争体制成功运作的积极条件时,哈耶克就指出:“竞争要得以运行,不仅需要组织起来某些足够的建制(adequate organization of certain institutions),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等等(其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未能提供的),而且尤其依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要维系竞争,又要使竞争尽可能有力地发挥作用。”

由此哈耶克得出他心目中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国家应当只限于建立起适应于一般类型情况的规则,而让个人在那些根据时间、地点等情况决定的所有事务上自由行动,因为只有与每一情况有关的个人,才能充分了解这些情况,并采取适宜的行动。”在哈耶克看来,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构架应当是,政府遵守预先制定的规则并依靠规则来管理和治理社会,让个人和企业在市场机制中自由地参与竞争,这才是一个良序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第七,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整体而言,哈耶克是基于当时英国“民主的议会在贯彻似乎是人民明确授权方面的无能为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民主制度不满”的情况,从哲理上讨论计划经济的目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民主制度之优长和问题的。阿克顿勋爵认为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最高的政治目的”,对此哈耶克指出,民主并不是最高的目的,而是“达致更高目标的手段”“是一种保障国内和平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设置(a utilitarian device)”。他还警告:“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以想见,在一个整齐划一和由教条主义所支配的政府统治之下,民主政府可能和最坏的政府同样暴虐。”

因而,哈耶克相信“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成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哈耶克并不认为民主是现代良序社会的最高目的,且民主也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因而主张“不要把民主奉为神灵”,但他绝不是说民主不重要。哈耶克相信,“只要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条被限制在大多数人通过自由讨论而能达成一致的那些领域中,民主政府便能成功地运行”。

另外,在第二章中,哈耶克引用了托克维尔于1848年9月12日在法国制宪会议上关于劳动法问题的讲演中的一句话:“民主扩展个人自由的范围,而社会主义却对其加以限制。民主赋予每个人以所有可能的价值,而社会主义却使每个人只成为一个工具(agent)、一个数字。民主与社会主义除了‘平等’一词,毫无共同之处。但请注意二者的区别:民主在自由中寻求平等,而社会主义则在束缚和奴役中寻求平等。”尽管托克维尔在他所处时代所说的“社会主义”和今天人们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已经不完全是一回事了,但这些话仍然尖锐、深刻、意义深远,且令人回味无穷。

最后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第四章中说:“在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这句话寓意甚深,也许只有把它与哈耶克经济理论的宿敌凯恩斯的一段名言一起来读,才能理解其中的真谛。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的结束语中,凯恩斯曾说:“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无论它们是对的还是错的,都比一般所理解的要更有力量。确实,世界就是由它们所统治着。自以为是的人认为他们不受任何思想的影响,可是他们已经是某个已故经济学家(思想)的俘虏……我确信,与思想的逐渐侵蚀相比,既得利益的力量是被过分夸大了……不论早晚,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这段话与本篇导言所引的《通往奴役之路》一开篇的那句话,是何等的精神一致!

The Great Society and the civilization it has made possible is the product of man’s growing capacity to communicate abstract thought; and when we say that what all men have in common is their reason we mean their common capacity for abstract thou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