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青国金罚决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国金罚决字〔2024〕11号
被处罚当事人:
姜某(时任交通银行青岛莱西支行对公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通银行青岛莱西支行向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1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