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证监局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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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2月24日,你企业与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酷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你企业通过重整方式取得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106,043,500股股票(占ST实达总股本的4.87%)转让给衢州酷特,转让后股份不发生交割,你企业代衢州酷特继续持有ST实达上述股票。2021年12月27日,你企业承诺不存在代持ST实达股票的情形。你企业未如实将上述事项告知ST实达,导致ST实达在2021年12月31日《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企业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