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支持!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A6工作室-魏然

陪伴你的第3977天

民法典实施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是否有权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问题,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考虑到被侵权人损失的具体情况,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具有合理性,一、二审法院酌情支持的金额,并无不当。

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推荐 | A6工作室

徐某程与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吴某柱、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某鲁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是否有权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534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01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考虑到被侵权人损失的具体情况,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具有合理性,一、二审法院酌情支持的金额,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燕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某鲁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吴某柱

再审申请人徐某程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北京某鲁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鲁通达公司)、一审被告吴某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为:(一)本案交通事故系曾某雄无证驾驶摩托车(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载人行驶,事发时车流量较大,曾某雄驾驶摩托车追尾前方吴某柱驾驶的厢式货车尾部,导致曾某雄死亡,交警队及一、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及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吴某柱驾驶车辆存在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应等待救援车辆拖拽、牵引,行驶车速较慢,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40%的责任比例,而存在无证驾驶、所驾驶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高速载人、追尾等多种违法行为的曾某雄仅承担60%的责任比例,如此认定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极为不公,该认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二)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本案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错误,无法律依据支持。根据2021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中并没有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徐某程依法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视频,一、二审法院对事故责任的分析及责任比例的认定,事实依据充分,对徐某程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二八开划分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曾某雄因此次交通事故去世,给其近亲属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结合交通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曾某雄近亲属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二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考虑到被侵权人损失的具体情况,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主张交通费和误工费具有合理性,一、二审法院酌情支持的金额,亦无不当。二审法院确定的某鲁通达公司与徐某程应支付丧葬费等金额,有事实依据。综上,结合相应的证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所作论述以及判决均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某程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程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近亲属的奔丧费用应否支持赔偿】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是否有权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ND——

我是魏然

保险理赔第一自媒体

【A6工作室】创始人

专注于保险理赔、风控科技和反欺诈领域

我们的愿景是

让保险有文化,让理赔有尊严

扫码加我微信,请备注公司姓名

若你喜欢这篇文章

给我点个“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