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就问泰禾集团黄其森之流慌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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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已经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本次公司法修订,强化了公司股东责任,特别对泰禾集团等暴雷企业明显的逃废债行为,可谓当头一棒。


核心条款有变化,简单来讲,企业欠债,股东要担责。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但是对企业老板来说,最具有威慑力的就是企业欠债,甚至逃废债时,对股东的追责。

比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股东逃废债行为,第21条修改如下: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企业逃废债,股东要掏钱,甚至坐牢。

还有就是:一个老板的两个公司,欠债互相担责。公司法修订后明确: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举个例子,地产暴雷企业泰禾集团,利用数百家公司欠债,整个集团司法案件已经有惊人的13000起,被限制高消费1220次。

按新的公司法,泰禾董事长黄其森要为这些债务担责了。

新的公司法实施后,黄其森们将为企业负债担责了。泰禾负债3000亿元,这里面有多少法律责任,恐怕黄其森自己也脊背发凉。

同时,新的公司法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泰禾负债3000亿,恒大负债2万亿,这些窟窿不能国家背,不能金融机构背,不能购房者背。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真的是恰逢其时。企业逃废债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稳定,老板们必须为恶意逃废债行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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