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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期权和回购可能都是合理的——但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活动在逻辑上有关联。从理性上讲,公司回购股票或发行股票的决定应该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仅为了满足期权而发行股票——或者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应该以高于内在价值的价格回购股票。相应地,如果股票的售价远低于内在价值,无论之前是否发行过股票(或者可能是因为尚未行使的期权),都应该进行回购。——巴菲特致股东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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