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逻辑|国九条及退市新改革(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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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天,《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请问如何理解出台这个文件的重要意义?

答:这次出台的《意见》共9个部分,是资本市场的第三个“国九条”。与前两个“国九条”相比,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充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调要坚持稳为基调,要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以资本市场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三是充分体现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特别是针对去年8月以来股市波动暴露出来的制度机制、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回应投资者关切,推动解决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问: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未来一个时期资本市场发展目标?

答: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奋斗目标。强大的资本市场是现代经济的标配。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产业和资本高水平循环,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利于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造更多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也有利于发展股权融资,优化融资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新“国九条”聚焦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中心,锚定金融强国建设这一奋斗目标,分阶段提出了未来5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发展目标,从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质量、行业机构发展、监管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勾画了一幅令人振奋、催人奋进的发展蓝图。我们理解,这一系列发展目标是系统全面的,也是层层递进的,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不动摇,尊重规律、尊重规则,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久久为功,坚定不移把蓝图变成现实。

问:《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对高频交易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监管思路和安排是什么?

答:高频交易是指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或频率较高,以及单日申报、撤单笔数较高的交易行为。目前,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的筛选标准是,每秒最高申报速率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2万笔以上。从筛选结果看,高频交易账户数量总体不多,但交易金额较大,约占程序化交易额的60%。从境外市场情况看,高频交易一直是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差异化收费。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对高频交易收取更高费用,目的是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控制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在《管理规定》中,我们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并考虑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

问:本次退市改革进一步严格了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增加了三种规范类退市的情形。请谈谈主要的考虑有哪些。

答:这次改革调低了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将现有的连续2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财务造假。考虑到,2020年新《证券法》已强调从严打击财务造假,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也对坚决出清严重违法违规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对于2020年以来连续3年及以上财务造假的公司,我们将从严适用新规予以退市。此次新规发布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适用旧规,不再溯及既往;但是,对于这些公司,我们仍将坚决推进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工作,加大立体追责力度。

本次改革对三种具体情形实施规范类退市。第一种情形是,巨额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未能归还,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被大幅“掏空”;目的是遏制违规占用,督促及时偿还。第二种情形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连续多年被出具非标意见;目的是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种情形是,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目的是督促相关方尽快恢复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

吴主席对券商再次举起屠刀,一旦被立案,对资金需求高的公司影响挺大,因为相关公司三年内不能通过二级市场融资,包括增发、现金收购、可转债发行等。在立案后,只有行政处罚决定出来的6个月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才能减持。

减持征求意见部分稿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 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四)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

(五)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披露减持计划;不披露减持计划的,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二)拟披露减持计划前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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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0:56

“吴主席对券商再次举起屠刀,一旦被立案,对资金需求高的公司影响挺大,因为相关公司三年内不能通过二级市场融资,包括增发、现金收购、可转债发行等。”您好,请问这条是新规的内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