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请参见《公司法》第216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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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000420)08月08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请问贵公司和国兴复材实际控制人均为吉林国资委,据我了解,同业竞争的认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其他企业所从业务相近或者相似即可认定为同业竞争,既然杜总多次强调贵公司和国兴复材不属于同业竞争,请问参照的法规是否可以详细说明。谢谢

吉林化纤董秘:您好,请参见《公司法》第216条第四款。谢谢!

投资者:你好杜总,您多次强调国兴复材与贵公司无关联,但为何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专利中,申请号:CN202211307822.5,CN202211447712.9,CN202223072354.6均是和国兴复材共同申请,贵公司如何做到和同业企业友好共同研发申请专利,如何保障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吉林化纤董秘:您好,上市公司不了解其他的公司的情况,您关注的问题请直接咨询相关公司。谢谢!

投资者:你好杜总,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腈纶扩能改造一期(1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提到:该项目在依托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厂区现有部分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国兴复材控制人,杜总您多次强调与国兴复材无任何关联,请问吉林化纤控股企业奇峰化纤是如何做到使用毫无关系公司的相关工程的。

吉林化纤董秘:您好,上市公司不了解其他的公司的情况,您关注的问题请直接咨询相关公司。谢谢!

投资者:上市公司从集团下属企业购买的原料丝价格,相较于市场价格相差多少?是否有涉嫌向集团公司输送利益之嫌?

吉林化纤董秘:您好,上市公司不存在从集团下属企业购买原材料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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