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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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大业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窦勇、总经理郑洪霞、财务总监李霞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资金占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大业股份通过分期支付现金17亿元的方式购买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含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2021年4月29日,标的资产的工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公司累计支付收购对价3亿元。截至2022年4月底,公司累计支付收购对价16亿元。公司将2022年4月30日确认为标的资产购买日,于2022年4月30日将标的资产纳入合并范围,此前支付的投资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披露。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标的资产购买日由2022年4月30日更正为2021年4月30日,在2021年4月30日确认长期投资17亿元,同时确认应付管理人并购款,更正原账面确认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大业股份在前期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准确、全面反映上述资产重组相关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前期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至2022年第三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二、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2022年11月14日,大业股份向关联法人山东科耐德机械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资金周转,2022年11月22日,山东科耐德机械有限公司归还上述资金及利息1001.1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22日、4月14日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补充确认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于2023年3月23日在《大业股份关于补充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予以披露。同时,公司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于2023年5月4日在《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披露。

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业股份、窦勇、郑洪霞、李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大业股份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大业股份2023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2.66亿元,同比上升9.72%;归母净利润3351.24万元,同比上升143.64%;扣非净利润-440.62万元,同比上升95.19%;负债率70.28%,投资收益191.79万元,财务费用4963.56万元,毛利率7.09%。

大业股份(603278)主营业务:胎圈钢丝、钢帘线以及胶管钢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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