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B股:何亮亮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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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海欣B股公开信息显示,何亮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小红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按照计划分配的样本量实施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的控制测试。二是未对识别出的银行收付款未经恰当审批、推广服务采购发票跨期等控制偏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合理关注公司2021年度应收账款余额第一大客户发函未取得回函的原因,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多个当年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三)暂估工程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初已竣工验收、因存在结算金额争议而尚未完成审价的暂估工程款金额采取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从独立来源获取信息以印证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四)新增贸易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1年公司新增贸易业务收入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9.02%,在了解公司及其环境的过程中未对该新增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也未就该新增业务模式下盈亏情形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推广服务供应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抽取推广服务供应商查询工商信息时样本选取过程不规范,未发现样本中数家供应商于2021年度内注销的情形。二是未有效复核底稿中记录的查询结果,未进一步关注查询结果中数家供应商存在信息匹配错误、已注销、供应商名称错误等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处罚决定如下:

对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何亮亮、王小红予以监管警示

海欣B股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海欣B股2023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83亿元,同比下降6.66%;归母净利润2652.53万元,同比下降2.89%;扣非净利润2627.37万元,同比上升10.15%;负债率17.95%,投资收益2094.94万元,财务费用-7.87万元,毛利率49.04%。

海欣B股(900917)主营业务:长毛绒面料及服装的生产和销售,医药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金融投资,工业厂房和物业出租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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