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海泰新光(688677.SH)9月1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监事刘昕于当日收到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显示,经查,刘昕作为海泰新光监事期间,父亲刘毅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20830股,成交金额178.69万元,卖出20830股,成交金额180.38万元。
“你父亲刘毅将持有的海泰新光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警示函》称。
对此,海泰新光表示,公司已经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也已全部收回其所得收益。刘昕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