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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4、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向法
院申请不予执行(
2021
)沪仲案字第
3964
号裁决书,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
)浙
02 执
异
29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事情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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