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暂定索赔条件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江文强律师表示,在2022年4月8日前买入金字火腿股票,并在2022年4月8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暂定,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