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公告还显示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93起,诉讼金额1176.60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22.11万元;一审判决71起,最终诉讼标的974.23万元,判决公司赔付151.87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24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24起已全部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3起,诉讼标的13.25万元。
该案有二审判决结果投资者获胜,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利好,后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获胜概率非常大。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江文强律师表示,在2018年1月19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新大洲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
ST大洲于2020年2月4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自上述处罚落地后,便陆续有投资者起诉索赔。值得注意的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通常从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布之日起算,一旦错过诉讼时效,股民将无法索赔,ST大洲案件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