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维权股民获得胜诉,哪些股民可以继续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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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园集团(SH600525)$  2021年12月11日长园集团公告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公司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金额约为20,263.93万元。在2021年12月10日,深圳中院对41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起诉标的合计约14,774.06万元,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5,317.01万元;公告还披露公司与17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根据调解协议支付补偿款等合计118.39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长园集团的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诉讼索赔。

当前收到的是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原告或被告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均可提起上诉,任何一方上诉后案件即进入二审,而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申请法院执行赔偿款。

【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10月23日晚,长园集团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 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下达后,长园集团股票索赔案的起诉工作开始进行,现在已有一审胜诉判决且案件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股民可积极参加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索赔者需提供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营业部盖章)打印区间为2017年3月14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则从首笔买入长园集团之日打起)至2019年1月31日);
2、开户申请表原件(营业部盖章);
3、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
上述材料经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