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和胜股份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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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自: Datayes!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01 双鹭药业昨日双鹭药业因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的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持股比例由22.39%减少至15.89%,权益变动比例为6.50%。在持有双鹭药业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双鹭药业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02 和胜股份昨日和胜股份因为其他、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湘、李信:经查,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胜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21年、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或“投资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错误,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76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76亿元;2022年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1.20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1.20亿元;2021年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41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41亿元;2022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46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46亿元。公司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和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李建湘、财务总监李信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和胜股份、李建湘、李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03 *ST商城昨日*ST商城因为其他、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约见谈话。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股东提议。经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商业城、魏立峰、刘洪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04 五洲特纸昨日五洲特纸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经查,赵云飞作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云福之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2月2日、2月7日、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80,818股,涉及金额5,253,392.5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12%。赵云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05 中泰化学昨日中泰化学因为其他、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4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虛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王洪欣: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和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虛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你于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担任中泰化学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组织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2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虛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06 锦富技术昨日锦富技术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经查,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2019年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4月12日,你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简称《协议三》),约定富国平、杨小蔚向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协议转让锦富技术13,496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4.54元/股。2019年4月15日,智成基金根据《协议三》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国平、杨小蔚根据《协议三》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12日签署《协议三》当天,你们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约定,富国平、杨小蔚需向智成基金转让补偿款18,085.10万元,该笔补偿款在最终智成基金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在锦富技术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双方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事项,且权益变动公告中披露的股权受让价格、交易对价与真实情形不符,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作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ST商城(SH600306)$$和胜股份(SZ002824)$$双鹭药业(SZ00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