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支付标准改革正在重塑中国医药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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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青侨阳光(P000385)$ 4月报“投资思考”部分节选,探讨DRG对医药行业的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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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RG是什么?

8年以前,在后来被很多医药投资人亲切称作“毕姥爷”的药监局局长带领药监系统轰轰烈烈推进药监药审改革的时候,一家上市药企的高管却告诉我们:药监药审改革还不是医药行业里最重要的改革,未来的支付标准改革才是真正的重大改革,因为那个改革不仅仅是影响制药工业,而是系统影响医药行业的方方面面,会彻底改变中国的整个医药生态

这位药企高管提到的支付标准改革,是包括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DRG付费、DIP付费(衍生自DRG)在内的一系列改革的统称,其中又以DRG付费最为重要。对一些经常关注医药却未深度涉足的投资人来说,“DRG”算得上是“最熟悉的陌生人”,经常听到却多少又有点不明就里。

DRG的全称是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它的本质是一套分组工具,能把五花八门的疾病通过“临床特征相似、资源消耗相近”的原则归类到几百个疾病组。DRG付费,就是在把疾病用DRG分组后,医保基金对每个疾病组设定统一的报销金额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标准化付费。几乎所有主流发达国家都在医院的住院环节采用以DRG付费为主的付费体系,DRG之所以如此流行,是因为它不仅是一种付费方式,更是提供了解决过度医疗的可行路径。

举个例子,假设某种疾病的治疗,甲医院比较精打细算、整个治疗需要投入5000元,乙医院大手大脚、整个治疗需要投入6500元;而医保基金基于大数据分析后确定支付标准为6000元,不管甲和乙用了多少成本从医保那拿到的都是6000元,相当于甲治疗一个患者能赚了1000元、乙治疗一个患者需要倒贴500元;乙医院为了可持续发展,不得不各种复盘比对,找出那些本可以不做的非必要检测和本可以不用的辅助用药,然后改进流程,在科室内部设立明确的临床路径,争取在控制成本后也能实现结余(盈利)。

可以看到,DRG能从一个分组工具升级成管理工具,关键就是“标准化”——DRG能够相对合理地实现医疗服务的标准化比较与管理

事实上,美国从1920s年代就开始探索对医疗服务的标准化比较,但因为不同医生不同患者不同治疗组合之后的差异化太大,一直找不到一个能让各方都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直到“病例组合(Case-Mix)”概念的出现,这一困境才有了实质性进展:“病理组合(Case-Mix)”放弃将不同诊疗行为还原到标准化元操作来寻求广泛的绝对标准化的努力,转而以更加务实地将临床过程相近且资源消耗相当的病例归入相同的病例分组来寻求有限的相对标准化,这种以退为进的思路反而让医疗服务的标准化比较变得可行。到1960s年代末,在借鉴病例组合思想之后,DRG正式在美国诞生。由于DRG能较好地平衡对临床差异化的尊重与对疾病标准化分组的诉求,开始逐渐得到决策层的认可,并在1983年以DRG立法的方式通过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开始全美推行。

国内DRG是1980s年代开始研究,2011年在北京6家医院率先试点,之后又在多地进行试点,并衍生出了多个不同版本。不过,DRG对整个医药行业利益格局的影响太大,原有分散监管体系中“卫健委、人社部、发改委”都有各自短板,让任何一个部门去牵头DRG推广都不容易:人社部和发改委分别掌握着关键的医保基金资源和药械及服务定价职能,但这两个都不是医药的专职监管机构,未必能深入理解医药;卫健委倒是深入理解医药,但掌握不了医保基金和定价职责会影响改革力度,而且还有“自己人监管自己人”的悖论风险。这也导致了虽然大家都知道DRG付费代表了未来,却迟迟看不到全国统一推广的清晰路线,直到2018年国家医保局的设立才打破这一困境。

2018年新设的国家医保局是医药行业的专职监管机构,不仅同时拿到了原人社部的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和原卫健委的新农合基金的管理职责、一跃成为国内医药行业最为重要的单一大买方,同时还拿到了原发改委的药品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为医保局更名正言顺地介入医疗价格管理和DRG付费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

从某种程度上说,医保局本身就是为了医药支付改革而生。这也解释了为何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国内的DRG付费的试点和推广进程就开始大幅加速:比如在2019年,国家医保局公布DRG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并牵头确定30个城市作为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DRG付费全国试点正式铺开;在2021年,医保局制定《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22-2024年分期分批完成DRG/DIP付费改革任务,到2024年底在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就改革进程而言,2024年会是DRG付费全国推广的关键年。按我们的猜想,国家从去年开始强推为期1年的医疗专项反腐,背后的核心出发点可能就是为2024年DRG的全面推广保驾护航。假设这一猜想成立的话,从过去不到1年相当强劲的反腐力度来看(比2017/2018年上一轮医改加码期的医疗反腐力度要大得多),国家全面推广DRG付费改革的决心与DRG推广中遇到的阻力都很凸显。当然,这些只是个人猜测,仅供参考。但至少可以确定的是,DRG付费的全面推广,会对国内医药行业生态带来重大而深远的持续影响。

目前国内在各地试点的按病种付费主要有DRG和DIP两种。

- DIP可以看成是本土化改造的DRG衍生版本,它对疾病组分得更细,分成几千组到上万组,而不是DRG那样的几百组,对现有诊疗习惯的冲击比较小、有利于医保操作、也有利于医生接受,但在倒逼医疗行为改革效果上不如DRG;而且,DIP浮动分值点值的设计存在引导冲量而非保质的过度内卷竞争风险——DIP付费模式下医院赚的分值有点像工分,需要年底才能确定最终分值点值是多少,其他医院做得越多自己手上的点值贬值越厉害,于是每家医院在不知道同行信息情况下的最优选择都变成了尽可能地冲量,反而促成了过度内卷的集体非理性。总体来说,DIP付费可能更容易推广,但潜在问题可能也更多。

- DRG付费也分为费率法和点数法两种,其中的费率法与海外主流发达国家的DRG政策思路上比较相似,而点数法DRG更像是费率法DRG与DIP的中间体:在疾病分组上与费率法DRG类似,都是几百个分组;但在支付标准的确定上,不是提前确定具体费率,而是采用与DIP类似的浮动点数,浮动点数法有点像每天熬固定数量的粥,僧人来得少就每人多喝点、僧人来得多就每人少喝点,对医保控费倒是有利,几乎没有超支风险,但对于想长期高质量发展的医院来说,挑战会比较大。就目前信息看,费率法会是DRG更主流的发展方向,而且很多城市的费率法DRG付费与PPS(预付制)融合形成DRG-PPS: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预算制定预算额,然后会将预算额的比如90%预拨给医院(剩下10%作为医疗质量保证金),这种机制可以让医院在相对有利的状态下去提高当前效率并布局未来发展。

虽然各地试点的DRG付费具体细节有一定不同,但核心思路是相通的,那就是:借助疾病分组的思想,在“临床特征相似+资源消耗相近”的疾病组内部,推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并配合“超支自负/超支共担+结余留用”的激励机制,督促医疗机构去降本增效与转型升级。

二、DRG支付标准改革,对医疗服务行业有何影响?

对医疗服务行业来说,DRG付费首先带来的是激励方向的变迁:原先的按项目服务模式,相当于锚定了每个患者带来的利润率,对医院而言,成本越高就意味着收入总额和利润绝对值越高,因此医院会更追求规模,在不知不觉中走向过度医疗和过度扩张,药能多开就尽量多开,检测和手术能多做就尽量多做,新医院和新科室能扩多少就扩多少。但现在的DRG付费模式,相当于锚定了每个患者带来的收入总金额,对医院而言,成本越高就会利润越低、成本越低就会利润越高,因此医院会更追求效率,有更大动力去降本增效和聚焦集中,药能少开就少,检测和手术能少做就少做,效率低下的非核心科室开着可能还不如关了划算。

而激励方向的变迁,最终会转化成医院经营模式和医生诊疗行为的变迁。虽然说DRG只适用于住院部门,而且还要除外精神等疾病,但考虑到医院住院部门在整个医疗体系中的重要性,其影响依然深远。

先看一组来自美国的数据,美国的行业数据可及性好,加上DRG本就来自美国,参考价值比较高。

从下表中可以看到:在DRG付费改革前的1965-1975年,美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住院的主力人群)增长了23%,同期美国医院数增长了24%,床位数增长了56%;在床位数大增的背景下病床使用率仍然实现了近10个百分点的提升,意味着入院人次经历了更快的增长(预计超70%)。与此同时,医院整体也进入大幅扩张的上行周期。而在DRG付费改革后的1980-2015年,美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增长了86%,但住院人次却逆势下跌-10%,每千人口的年住院频次接近腰斩;住院总数增长放缓的同时,病床周转速度却在持续加快,使得病床使用率大幅下跌,并最终导致病床总数持续萎缩。与此同时,一些效率低下的医院被迫关门,医院总数量也进入持续收缩的下行周期

美国床位数于病床使用率的下行过程持续了将近30年时间,直到进入2010s年代之后才出现整体性的企稳好转。2013/2014年之后美国平均住院日企稳不再下跌、总住院人次和病床使用率出现反弹,一些相关的上市医院集团比如HCA.N长期低迷的盈利能力和估值水平也开始反弹回升,但这距1983年通过DRG法案已经过去整整30年。

站在1980s年代DRG推出之时,很难想象整个医疗服务市场在未来整整30年里都将进入持续而漫长的供给出清进程。DRG付费改革对医疗服务行业的影响潜力可见一斑。

再来看一组日本的数据,日本是1998年开始试点DRG并衍生出了本土化改造的DPC系统、2003年开始全面推广。下面是日本每千人普通床位数数据:在推行按病种付费之前的1970-1995年,日本每千人床位数增长了23%;但在推行按病种付费之后的2000-2015年,虽然老龄人口仍在快速增长,但日本每千人床位数却逆势萎缩-10%;同期,日本的病床使用率也从2000年的82%一路下降到2015年的75%,并在2022年进一步下降到69%。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不同国家在医疗生态、政策导向、文化习惯上都不同,在参考海外数据时需要留意国别间的差异性。比如世界银行给出的1980年到2017年的每千人床位数变化:美国是从6.0降到2.9,德国是从11.5降到8.0,澳大利亚是从12.3降到3.8,法国是从11.1降到5.9,世界平均是从3.6降到2.9。它们之间以及与日本之间的差异都很大。

回到中国,如下图所示:

1).我们的每千人医院床位数从2005年的1.8增至2021年的5.3,相比海外已经不低;

2).我们的平均住院日仍然超过9.0,相比除日本之外的发达国家仍有很大下行空间;

3).我们的医院病床使用率在2012年见顶之后一直在下降,2021年降到74.6%、2022年降到71.0%,2023年有明显反弹,但这更多是基数和挤压需求的释放,并不足以扭转病床使用率长期下行的趋势。

考虑到国内医院集团仍在快速扩张床位规模,加上平均住院日可能在DRG全面推行后逐渐掉到8天以下,预计未来10年国内医院的病床使用率仍将持续下滑,并给大量综合性医院的经营带来持续的压力考验。

DRG付费带来的激励变迁,会让很多轻症患者由住院治疗转为门诊治疗(抑制过度医疗)、并推动平均床日数下降(资产周转加快),传导到下游会拖累病床使用率下行(产能利用率下降)。与此同时,国内大量医院集团仍在积极扩张床位规模,进一步加剧了住院部门的供求失衡压力,未来可能需要让一批经营效率不高、缺乏优势学科的医院关门倒闭才能扭转当前的下行压力。而参考海外经验看,这里的供给出清过程可能会非常漫长。在那之前,对于优势没那么突出的医院集团的前景判断可能需要持续谨慎。

当然,DRG付费除了在总量方向上会改写整体医院住院部门的运行趋势(总住院率下降+平均住院时长缩短è病床使用率承压),在结构上也会有引领作用,包括:a、诊疗向高难度/新技术升级;b、医院向差异化发展;c、日间手术快速发展。

首先是诊疗向高难度/新技术升级。当前DRG付费在支付标准对明明可以看门诊却来住院的疾病并不友好,但同时却对能体现医生劳务价值的高技术含量的高难度/新技术有着明显的扶持性倾斜。这意味着在DRG全面推广后,医院部门会有更大动力去推动由轻症诊疗向高难度疾病/新技术应用去升级。以沈阳医保局分享的沈阳DRG试点经验总结为例:DRG付费三级医院收治轻症患者大幅下降,同时代表疾病治疗难易程度的CMI值从1.19大幅升至1.43(难治型疾病占比大增),手术操作率也由22%提高到33%(来住院部挂水吃药查CT的病人明显减少)。对于具备技术实力基础的头部医院来说,借势DRG加速“病种结构优化与病种难度提高”可能会成为必选项。这与我们过去几年的行业跟踪感受是一致的,很多涉及新技术、新疗法的药械细分领域的整体景气持续强于我们的初始预期,背后可能多少受益于DRG付费带来的推动作用。

其次是医院向差异化发展。从竞争的角度说,DRG付费通过在医疗环节引入一定的标准化,为本来很难直接竞争的医院之间搭建了一个可以更直接竞争的机制,医院在每个病种的结余潜力将取决于该医院在该病种上相对同地区其它医院的相对优势。比如某医院在某个科室上的治疗水平比较强,可以做到比同行更好效果、更少并发症、更快出院,就比较容易实现显著结余;而另一家医院在这个科室上水平很弱,容易造成更多医疗事故和手术并发症,医院可能需要投入大的多的资源来挽救和处理,这些额外投入在以前按项目付费时是都可以报销的,不影响最终结余,但在按病种付费时是不能报销的,很容易会出现亏损倒贴。在DRG模式下,医院为了可持续发展,可能会选择扩张自己更容易实现盈利结余的优势科室,同时收缩自己没有比较优势的非必须科室,从而在客观上促进医院之间的差异化发展。

再次是日间手术快速发展。这个比较容易理解,患者在医院每多住一天就会多消耗一份资源。某个疾病诊疗,甲医院5天就能达标出院,乙医院7天才能达标出院,甲医院获得结余的可能性就会比乙医院大得多。也就是说,在DRG模式下降低平均住院床日数是控制成本并实现结余的重要路径,而降低平均床日数的极致就是让一些没那么多并发症的手术在1天内就搞定,这就是“日间手术”。海外发达国家在DRG推行后,日间手术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内日间手术再近年也在快速发展,预计也会逐渐成为医院手术业务的重要组成形成。

上述结构性变化,对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整体是有利的。但DRG在某些场景下对行业也会带来负面挑战,比如在“疑、难、杂症”中,DRG付费虽然会激励对“难症”而非轻症的治疗,却对“疑症”与“杂症”治疗整体不友好。举个例子,假设患者甲因A病确诊入院且有严重并发症B,患者乙也因A病确诊入院但同时有严重并发症B,C,D,E,显然后者的治疗成本会大大超出前者,但从支付标准来说两者得到的钱是一样,这就埋下了医院推诿拒收复杂病人特别是大量合并症危重症患者的风险。为此,DRG特设了一定的通融窗口,比如只要费用超支患者数量不超过出院总人次的5%,医保就对这些患者按项目进行付费,相当于支持了医院对急重症患者的及时治疗。但对某些需要大量接收来自医共体内下级医院转诊的复杂患者的大三甲重症科室而言,5%的除外比例未必足够,即使院方有魄力将其纳入白名单免除绩效考核,重症科室的长期发展仍然会面临相比其它科室更艰难的挑战。

三、DRG支付标准改革,对药械制造业有何影响?

上面探讨了DRG对医疗服务环节的影响,DRG对诊疗标准化的努力会增加医院之间的竞争压力,对医疗服务行业整体不利,对某些具备突出结构性优势的医院会相对受益。下面再探讨下DRG对药械产业的潜在影响。虽然从产业层面说,医疗服务行业的营收规模大于药械制造行业;但从投资层面说,制药与医械的上市公司的数量远超医疗服务领域,药品与器械比医院更适合产业化发展。因此,DRG对药械产业的影响可能更值得投资人关注。

DRG付费对药品市场的影响,在2月月报中有过讨论:DRG很可能会显著加速创新药市场的壮大与发展。

如下图所示,在1983年通过DRG法案之前,美国处方药占卫生健康总支出的比重(药占比)处于持续下降通道,同期医疗服务相关支出占比大幅提升;而在DRG开始推广之后,这一趋势被剧烈逆转,在20年的时间里,处方药占比直接翻倍,其中的高价值创新药迎来爆发性增长;与此同时,医疗服务相关环节的支出占比则出现大幅下行

既然DRG付费的规则是标准化付费,会鼓励医院降本控费,而创新药又普遍价格昂贵,那为什么DRG付费推行后高价创新药反而发展得更好了?

首先,DRG管的是在住院部发生的开支,但住院时的开支不一定非得发生在住院部,比如大多数创新药可以去门诊药房、去院外药店拿药,这里很多在非住院部药房拿到的药品同样可以得到医保报销而不计入住院部的费用统计;其次,像国内很多城市的医保政策针对创新药前期都可以除外支付,也就是医保单独报销而不计入医院的相关治疗开支;再次,那些临床价值足够突出的高价值创新药,即使得不到国家医保报销,靠着自费或商保去药房购买同样可以实现可观的销售放量。而且,对于那些真正“满足未满足医疗需求”的创新药,即使在早期除外支付扶持快速渗透后也纳入了DRG付费,因为提供了相对不可替代的临床价值,定价普遍较高,这样也能抬高相关病种的付费标准,为未来的控费结余留出更大空间。

也就是说,对于DRG付费而言,控费压力更多地会传导给床位费、护理费等基础支出和辅助用药、辅助诊断等辅助诊疗,而对于高价值创新药,因为能够得到医保的除外支付等政策的支持,以及即使不受支持也可以转向院外药房来规避,受到的控费压力相对有限。与此同时,DRG付费会加剧医院与医院之间的内卷竞争,某种程度上说可以看成是对医疗服务环节以及医疗环节所消耗的辅助诊疗开支的控费,但这些控费政策并不会导致职工和居民每年缴纳医保费用的萎缩,于是这些控费释放出来的“剩余购买力”会溢出成为医疗体系中某些不受控费影响环节的“增量动力”,反而加速了高价值创新药的市场发展。如上图所示对1983年之后的美国医疗体系而言,DRG付费从医疗服务环节释放出来的增量购买力优先流入“临床价值突出”的处方药市场,支持了美国处方药市场从1983年的173亿美元增至2003年的1797亿美元,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实现了每年12%的迅猛增长,一大批美国创新药据此崛起。

当然,美国经验也未必就完全能套用在中国身上,因为中国制药行业由于特定历史背景有有一个沉重的“以药养医”包袱:中国卫生健康支出中的药占比在2000s年代中期顶峰时一度接近50%,在经历接近20年的消化之后,中国的药占比预计仍然接近30%(处方药占比可能接近25%),远远超出美国DRG立法时不到6%的水平(处方药占比接近5%)。从以药养医的历史包袱来说,日本的历史经验可能更有可借鉴价值,因为日本历史上也有以药养医的问题,日本后来也推动了医药分家和DRG付费改革。

下图是日本厚生省披露的日本药占比变化:1998年试点DRG之前,日本药占比在短短5年时间里由28.5%降至20.1%;而在1998年之后,日本药占比不再下降,反而小幅回升到了22%。虽然日本药占比只是从剧烈下行变成企稳及温和回升,但在这个总量数据的背后,一大批日本创新药得到了迅猛发展,并逐渐成为日本制药行业的中心力量。也就是说,在推广DRG之后,日本创新药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只是说这股猛烈的上行动力被沉重的药养医历史包袱的消化需求所抵消,才使得药占比只是小幅上行。

相比之下,中国当前需要消化的药占比包袱比当年的日本更加沉重,很可能未来中国的药占比仍将下行,只是下降速度可能会比过去10年大幅放缓:比如未来5年里,可能中国的卫生健康总支出每年6%-8%增长,而中国的药品市场每年5%-6%增长(药品市场增速持续低于卫生总支出增速会导致药占比持续下降)。而在这个5%-6%增长的药品总市场里,能够提供“突出临床价值”的高价值创新药,很可能会迎来持续的迅猛成长期,并逐渐替代那些正趋于萎缩的主流传统或辅助药品,成为中国制药行业重要的新生力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的DRG付费改革会为国内创新药的快速发展腾出更多行业资源与市场空间,从而显著加速国产新药的茁壮成长。

相比于DRG支付标准改革对医疗服务的整体利空以及对制药行业的整体利好,DRG支付标准改革对医疗器械的影响可能会更复杂。严肃医疗场景下的医疗器械不如药品那般可以相对独立于医生与医院,住院时用到的支架、关节不可能让患者自己去药房买了送回来手术,而且在医保组织的集采和谈判中,一些有底气的创新药完全可以直接放弃医保走自费走院外,但器械一旦丢标可能就真就丢市场了;从这点因此这些产品与医生及医院的绑定会更深,受政策的影响也会更深。

一方面,是医疗器械中有大量产品承担着辅助医生诊断和治疗的角色,它们的价值依附于相关术式而生,在DRG全面推行之后,某些没那么强烈必要的诊断和治疗的需求可能会出现增速放缓甚至需求萎缩的情况,对应医疗器械的需求可能也会出现增速放缓甚至萎缩。比如,住院率和病床使用率下降后,那些与总住院数量相关的输液器、注射器、医疗手套等产品的需求增长可能会大幅放缓甚至出现局部萎缩。院内拍CT和做IVD检测的需求增速可能也会明显放缓。对于这些器械,它们的景气度很可能会随着院内医疗服务增速的回落而同步回落。

但另一方面,还有很多医疗器械它们并不是简单的辅助,而是直接影响最终临床价值与治疗获益。强生在过去2年里相继收购的Abiomed(ABMD.O)和Shockwave(SWAV.O)为例:Abiomed推动了“人工心脏”技术的发展,改变了终末期心衰患者的治疗方式,在过去10年里股价上涨近30倍;Shockwave推动了“血管内碎石”技术的发展,改变了重度复杂钙化动脉疾病的治疗方式,在过去3年里股价上涨超10倍。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在过去20多年里,美股诞生了整一批的超10倍医疗器械标的,它们中有不少与Abiomed和shockwave类似,核心产品有着独立且突出的临床价值,并推动着相关新术式新疗法的发展。这些产品显然与输液器注射器不同,在价值逻辑上反而与高价值创新药更相似,可以通过真正的创新为临床创造了真正的增量价值,从而受益于DRG支付标准改革所释放的丰富产业资源与广阔增长空间

四、小结

如果要选一个对当前中国医药行业影响最为深远的医改政策,以DRG为核心的支付标准改革要说自己是第二的话,是没有其它政策敢说自己是第一的。国内的DRG支付改革与药监药审改革都是2011年前后差不多时间启动,可在药监药审改革狂风暴雨般推进并早已深度变革国内制药行业格局的今天,国内的DRG支付标准改革却仍然在路上,倒不是说DRG不受重视,而是DRG对行业利益格局的牵扯远比药监药审改革更为复杂,因此在改革推进上也更为谨慎,直到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才真正地加速推进。随着2022-2024年三年行动计划的推出,DRG在中国的全面试点与推广迎来了关键节点。多少年再来回顾,我们有可能会发现中国医药行业生态,被2022-2024年这条分界线划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个时代。

在DRG支付改革全面推行之后,中国医药行业可能会迎来新的结构性趋势:

1.医疗服务行业——住院人次增速低迷、平均住院日快速下降,医院病床使用率持续下降,行业从快速扩展转向局部收缩,没有效率优势也没有特色科室的中小综合医院可能会逐渐陷入生存的两难考验;但与此同时,更能体现医生劳务价值的高难度疾病和新技术应用,以及日间手术等得到快速发展,多数医院也将从追求大而全的规模扩张转向聚焦优势科室的差异化发展。

2.制药行业——虽然消化以药养医历史包袱仍将持续压抑药品市场的总量增速,但DRG引导医疗服务环节控费所释放出来的产业资源和增长空间,大概率会显著加速高价值创新药的发展,那些能提供不可替代差异化价值、能满足未被满足医疗需求的高价值创新药,可能会迎来一个长跨度的持续的春天。

3.医械行业——住院率和平均住院日的下降,以及医疗服务环节降本增效的控费需求,将拖累缺乏不可替代性价值、只是起辅佐角色的医疗器械的需求与增长;但那些能够提供主导性临床价值、能够提供更加不可替代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很可能会与高价值创新药一样,迎来一个值得期待的相对漫长的行业春天。

产业资源永远稀缺,产业变革总会重构利益格局,因此一项医改政策是利好还是利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站的位置与所代表的角色。按我们的理解,DRG在广泛的住院场景下推进标准化与规范,会增加住院部门医疗服务竞争压力和标准性药械产品的竞争压力——前者竞争压力的增加,会释放资源去加速门诊、药店、基层等市场的发展;后者竞争压力的增加,会释放产业资源去加速更具不可替代性、更能满足未被满足医疗需求、更具原创色彩的药械产品的发展。

对我们自己而言,最大的提示,是未来选择投资标的时要更优先关注于那些临床价值十分突出同时也有很强不可替代性的公司,可能不只是药企,在械企的选择时也要增加对“高价值原创”的重视

$青侨阳光(P000385)$

精彩讨论

不用快门05-11 10:14

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实应该把中医、中药与西医、西药分成两个独立的体系。患者自己去选择看中医还是西医。几十年以后,无毒、无效、利润高的药品就会逐步淡出市场,创新药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

绿野仙庄主人05-11 10:30

有可能现实跟你理解的相反,病种付费被加盖上天花板后,便宜劣质的药和器械才会大行其道!就跟建筑行业低价中标的项目一样,逼着用劣质建材建设项目,才会发生广东高速路塌方的事故

青侨阳光-林伟05-11 22:08

要让医生绝对参照疗效来推荐用药可能不太现实,医疗体系有个双重代理人的问题,不可能完全照着疗效来。但让医生在边际上,越来越重视疗效是可行的,而且就我们过去10多年的跟踪来说,国内医疗体系的规范性进步还是非常大的。当医生越来越看重循证医学和临床指南的时候,临床数据得到充分证明的“临床价值”(主要是疗效和安全性)还是会越来越受重视。
当然除了考虑临床价值,不管是监管层还是医生群体还要考虑“卫生经济学”和“医疗获得感”等等问题,还不能只盯着疗效来推荐。
比如,有些领域明明已经有更好新药出来,但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巨大潜在经济负担,指南里仍然可能会优先推荐疗效更差但价格便宜得多的老药。
比如,非常多的历史临床数据都证明了“安慰剂效应”的广泛存在:对于不少疾病,只要患者相信药有用,它还真就有用(即使给患者吃的只是安慰剂)。
再比如,有些目前为止还没有特效药物的疾病领域,告诉患者自己回家躺着任命是非常残酷的,一些疗效证据即使没那么突出的药物,如果能给患者和家属带去多一丝丝的希望,可能也不适合简单一棍子打死。毕竟,对于“偶尔能治愈、常常在帮助、总是在安慰”的医疗来说,还有太多的疾病恶化领域里缺乏真正的有效治疗选项。

格雷-lyu05-11 11:05

感觉对DRG的影响分析这块,逻辑链条太长,不确定性太高。我的观点和卢总有所不同,我觉得局限多于机会。医保通过DRG省下来的钱增加到创新药这个观点也有点商榷。
反正,感觉变得更复杂了,或者换句话说,投资医药的难度更大了。

青侨阳光-林伟05-13 16:27

好像也没有。
医疗器械跟医生的绑定太深,在不同医生手里体现出来的效果差很大,很难做出客观的性能优劣比较。感觉最终只有真正原创的器械(和足以拉出代际差的改良器械)才能体现出强不可替代性和强定价能力;其它多数同质化器械或微改良器械,同类产品间的价格可能拉不出来太大差距,能维持多高价格体系与政策倾向及竞争强度有关,尤其是政策(很多器械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彼此之间充分价格竞争),不同的政策倾向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同质化或微改良器械的价格水平。

全部讨论

对我们自己而言,最大的提示,是未来选择投资标的时要更优先关注于那些临床价值十分突出同时也有很强不可替代性的公司,可能不只是药企,在械企的选择时也要增加对“高价值原创”的重视。

感觉对DRG的影响分析这块,逻辑链条太长,不确定性太高。我的观点和卢总有所不同,我觉得局限多于机会。医保通过DRG省下来的钱增加到创新药这个观点也有点商榷。
反正,感觉变得更复杂了,或者换句话说,投资医药的难度更大了。

05-11 10:14

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实应该把中医、中药与西医、西药分成两个独立的体系。患者自己去选择看中医还是西医。几十年以后,无毒、无效、利润高的药品就会逐步淡出市场,创新药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

首先几个问题
第一,DRG应该是谁来主导?是费用支付部门还是医疗管理部门?对于费用支付部门,天然就存在压制费用支出的需求,自然更倾向于降低费用。因此对于新的治疗方式也会不愿意接受。最应该的是应该让医疗行为主管部门牵头,协同医疗临床专家和医保一起来制定政策。
第二,DRG范围问题?作为医保局,应该关注的是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不归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就不能纳入这个DRG支付大框架中。对于愿意个人承担高效药品高技术高费用的患者,就应该让其自愿支付,而不是直接通过DRG固定模板限制总费用,导致患者得不到更好的治疗。至于说过度医疗问题,既然是不属于医保局的费用,那就不应该管辖(长臂)。合理的治疗和临床规范,那是医疗主管部门卫健委的事情,与医保何干?
第三,中药及中成药。很多DRG政策中,中药及中成药是单独政策,是否真的有效见仁见智。

05-11 09:41

文章是特别能写,pr也做的可以。就是业绩不行

05-11 09:49

请教,如果门诊拿药可以不算DRG,那有可能这部分会是中药也说不定,医生会真的只根据疗效去推荐用药么?

05-11 15:23

学习

05-12 15:31

关于对创新器械的鼓励还有些疑惑,如果创新器械疗效更好的话是通过什么机制反馈到院端来促进新器械的使用,院间的评价对比体系会有营收激励吗?还是说医保会根据其疗效 给与新器械使用 更优的报销额度呢?

05-11 09:30

05-11 12:12

支付改革对医院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