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信贷监管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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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关于信用卡、消费信贷的相关监管力度仍然在升级。

最近几个月,很多地方法院和当地的金融监管分局,以及当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都组织了关于落实“二号司法建议”工作的相关会议。

“二号司法建议”指的是2023年8月,最高法向金监总局、人行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督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简称“二号司法建议书”)。

“二号司法建议书”主要提到:近五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迅猛增长。

2018 年至 2022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信用卡纠纷 307.8 万件,占银行全部起诉案件的 37.3%,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 28.2%;2022 年审结 79.2 万件,所占案件比例较 2018年增长了 77.5%。

其次,信用卡纠纷已成为许多基层法院收案最多的民商事案件。

截至 2023 年2月底,全国信用卡逾期客户数约 2976.64 万人,潜在纠纷案件数量巨大,危害金融安全。

结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并会同基层发卡银行调研,信用卡纠纷数量大、增长快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金融机构存在授予不适格客户大额信用额度等问题,催生债务违约和社会矛盾;

截至 2022 年末,全国信用卡累计发卡 7.98 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 0.57 张。授信总额 22.14 万亿元,透支余额 8.69 万亿元,逾期还款 90 天以上的余额 1598 亿元,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平台不顾客户自身还款能力,为完成“业绩”考核一味诱导不适格客户盲目借贷、超前消费,甚至利用优势地位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搭售客户非自主意愿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导致持卡人过度负债。

二是现有制度未能有效压实商业银行自行催收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和债权人,是清收债务、化解纠纷的第一责任人。

但在商业银行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基本没有关于纠纷形成及有关解纷经过的介绍。

从实践情况看,客户逾期还款,商业银行主要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进行催收,很少采用“面对面”方式与客户协商还款,自行催收流于形式,加之 50%以上逾期客户变更预留联系方式导致失联,监管部门又限制商业银行自行获取逾期客户其他联系方式,致商业银行不将联系客户自行催收作为工作重点,而轻易转向诉讼清收,以更高成本的司法资源替代成本较低且更头有效的自力催收措施。

三是商业银行诉讼清收多是满足考核要求,却实效不彰。

2022 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 1598 亿元,占商业银行全部不良贷款的 5.3%,不良率为 1.85%,资产质量平稳,风险总体可控。

但由于财政部规定商业银行对 10 万元以上信用卡透支款项呆账核销的前提是取得法院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以及许多商业银行总行通过设置起诉案件数、核销率等指标对下属机构进行考核,导致商业银行为了完成考核而诉讼,并未将工作重心聚焦在穷尽催收手段、防范逾期客户形成方面。

从案件审理和执行看,2022 年北京法院涉信用卡案件缺席判决率 89.54%,上海法院涉信用卡案件缺席判决率 86.63%;2018 至 2022 年五年间,北京法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执行到位率 5.76%;上海法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执行到位率 3.99%。

商业银行通过诉讼追债实效如此差并未引起应有的足够重视。

“二号司法建议书”中列举了几个典型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其中一个案例就是年2月份,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的《【法治封面】司法建议开良方 破解信用卡纠纷困局》专题节目,节目讲述的是一位金先生和银行信用卡纠纷的案件——

被告金先生因累计欠款16万余元,从而遭到银行起诉。金先生却表示自己从未使用过该张信用卡,拒绝偿还银行欠款。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判定银行败诉。

在节目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指出,该案件的出现暴露了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没有了解客户真实需求的情况下,盲目发卡,在办卡当中,没有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客户进行逐条提示解释说明,确保客户清楚地知道这张卡有哪些功能,哪些权利义务。

“二号司法建议书”提到,总书记 2020年 11 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 14 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时要求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等形式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诉源治理建议。

“二号司法建议书”虽然列举了很多信用卡业务方面的问题,但其实也提到了市场流行的信用类消费贷业务,并在相关的司法建议中,针对信用卡和消费贷业务共同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只互金鹅」整理关键信息如下:

最高法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以高质量的金融监管和司法保障服务信用卡业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三点司法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及信用类消费贷业务监管,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违约纠纷。

“二号司法建议书”提到——自 2016 年国家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许多商业银行为抢占原 P2P 平台市场,大力开展以信用类消费贷为代表的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同时,对相应的放贷社会责任和风险管理关注明显不足,导致信用卡纠纷和信用类消费贷款纠纷增长迅猛,两类纠纷日益同质化。

审慎放贷不仅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为借款人设定相应财务约束、培养理性消费习惯的社会责任。

“二号司法建议书”建议:金监总局高度关注两类业务的风险敞口和业务可持续性,加强对两类业务的微观审慎监管,强化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审慎放贷、按需授信,严控大额;促进信用卡和信用类消费贷回归“小额、消费”本源提升真实场景消费占比,有效引领、支持科学理性消费,坚决杜绝类似 P2P 风险再度发生。

二、优化相关考核指标,从前端纾解商业银行诉讼压力

“二号司法建议书”中提到,《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落实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具体措施,加大对下指导考核力度,将体现诉源治理成果的实效性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为避免信用卡纠纷因考核成讼,实际导致更大量“谁都没有责任”的企业损失,建议金监总局、人行进一步研究信用卡透支款项呆账核销条件,切实改变实践中简单将司法文书作为核销依据、前端发卡审核环节无责任追究的状况,推动完善信用卡从发卡授信到坏账核销的有效管控机制。

此外,商业银行因开展信用卡业务所形成的坏账损失,是商业风险,是否核销应当尊重其自主有效监管下的商业判断。防范银行从发卡授信到核销道德风险的功能主要应由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和外部金融监管、审计监督及纪检监督担当作为,管理层未勤勉履职导致商业银行损失的,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政务乃至法律责任,在追责问责体系已经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不能再简单以司法裁判文书作为 10 万元以上透支款项的核销标准,致管理层责任不能落实的责任人以司法清收掩盖不审慎发卡及自行催收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

建议金监总局研究推动各商业银行总行进一步考虑形式化催收不成即简单使纠纷成诉的不合理考核指标,有力有效压实商业银行自主催收责任。

三、更好履行金融债权保护监管职责,从中端提升银行解纷和自行催收能力。

金融债权保护关系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部门责无旁贷。针对信用卡纠纷小额、面广且具有征信惩戒的特点,信用卡债权清收应坚持“银行自行催收为主、恶意逃废债司法诉讼断后”的政策。依法提升银行自行催收能力,是有效化解纠纷的重中之重。

为此,建议金监总局支持银行开展失联客户信息修复工作,适当提高银行收集使用逾期客户信息的监管容忍度促推银行与三大电信运营商等建立常态化失联修复机制,尽量避免因未适当修复造成客户失联而导致银行债权落空。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人行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八条规定,信用信息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应当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建议人民银行研究更为灵活的征信惩戒措施,共同推动修改《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刚性规定。为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和保障金融债权有必要允许信用卡逾期客户通过主动还款修复不良征信,以实现客户、银行和社会的“多赢”。

最后,为加强信用卡和信用类消费贷纠纷诉源治理,推动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拟就信用卡及信用类消费贷纠纷案件的办理出台诉讼规范,建议金监总局、人行结合相应管理举措从严实施,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促进相关举措落地落实:

「一只互金鹅」观察各地组织的落实“二号司法建议”工作的相关会议公开的信息来看,大多总结分析了当地的金融借款纠纷、信用卡纠纷存量案件,诉前调解情况,并建议:

(1)金融机构要压实自主催收责任,加强与公安等政法机关的协调联动;

(2)加强信用卡和消费贷的发放监管;

(3)发挥金融案件诉前调解功能。希望金融机构优先选择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有的地方提出了“第三方专业调解+法院司法确认”模式,希望金融机构联动行业调解组织,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充分发挥“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

这里提到的行业调解组织,就是之前「一只互金鹅」提到过的各地纷纷兴起的金融调解中心。(超链接:关于「金融调解中心」)

一位资深小贷从业者总结“二号司法建议书”,以及各地组织的落实会议的主要意思——当前信用卡、消费信贷类的金融案件数量特别大,所以各地司法方面的压力也很大,金融机构尽量不要直接立案。

“法院做不完这些案子,会限制立案数量。”另一银行贷后从业者向「一只互金鹅」透露,所以,法院是希望金融机构能尽量先采取诉前调解。

据「一只互金鹅」了解,目前某地的最高法组织当地金融机构召开了相关会议后,已经提出:金融机构需要走法诉的案件,先统一诉前保全——冻结债务人账户——再进行调解,如若调解不成功,再对债务人进行起诉。

也有一种说法是:未来金融调解中心会替代传统催收公司,或者催收公司都会逐步升级为金融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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