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监管默认了第三方合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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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中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再次提及: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这份《通知》其实重点就是在针对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业务。

又具体到这两项业务服务客户的:价格、质量、重点帮扶对象、数据信息共享等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要求。

「一只互金鹅」挑选其中几项——目前市场上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比较敏感的点来进行解析:

01 第三方合作收费

《通知》第二条关于「稳定信贷价格」方面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水平。

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认真评估合作必要性、服务贡献度与收费合理性,引导降低收费水平。对于收费过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加强服务价格披露,做好充分告知,确保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了解其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有必要,金融机构可以和第三方进行合作,但是收费要合理,收费太高的要终止合作,并且要做好第三方服务价格的披露。让用户了解到自己加上服务费等费用后,真实的融资成本。

目前,市场上很少有金融机构正式披露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官方合作的第三方企业有哪些,以及服务费价格。

在通知第(十)条,关于「规范普惠信贷管理」方面,《通知》还强调:规范分支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行为,严禁与不法贷款中介开展合作。

此前的文章中「一只互金鹅」也介绍,很多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强调自己的线下业务,均是自己的直营团队获客,但实际的情况是,一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线下分支团队为了达到任务目标,仍然会和第三方中介合作获客。

如上,其实监管也并不反对分支机构和第三方合作,而是不能和不法贷款中介合作。

「一只互金鹅」在此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微众银行微业贷、苏宁银行微商贷、三湘银行湘业贷、金城银行金企贷等主流的银行系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均有和第三方渠道合作获客。

不过,这类银行与一级渠道($金蝶国际(00268)$ 金蝶、百望等)的官方合作,通常是银行按照渠道方每月/季帮助授信的规模、额度支用率等指标进行一定比例的返佣合作,银行向一级渠道支付服务费,且银行不许渠道方向客户收取费用。(超链接:揭秘百望和二级渠道合作细节

但市场真实的情况是,一级渠道下面还有二级渠道,二级下面也可能还有三级小渠道,难以避免二、三级渠道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

实际上,一直以来,中介服务费本来就没有被明令禁止。

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虽然规定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但目前法律并没有对中介费收取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只是从相关的司法案例以及市场渠道反馈来看,易于被市场接受的服务费大约在3%-5%之间,一般视具体提供的服务难易程度而定。

不知道最近这份《通知》出台,银行们会不会改变与第三方渠道的合作形式?

这对于市场上的,合规的第三方渠道中介而言,或许是一个好机会?

02 线上审批 or 线下审批?

关于「提升服务能力」方面,《通知》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数字化经营能力,通过数据积累、人工校验、线上线下交互等方式,不断优化信贷审批模型。

此处,监管不再一味强调金融机构得依靠纯线下团队,或者纯大数据模式来提供信贷服务。

数字能力是必须要的,但也要线上线下结合。

此前「一只互金鹅」也在相关文章中提到,如今微众银行的微业贷也不再一味追求纯线上。

近一两年,不管是消费贷还是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的恶化速度都很快,大数据线上审批很快,但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更精准识别客户的收入/还款能力,加入人工审核,也并非不必要。

03 应该重点支持哪些行业?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通知》提到:根据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小微企业特点,优化服务方式,强化对经营流水、交易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风险识别管控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促消费扩内需。

很明显,监管希望金融机构可以针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几个可以助力消费扩大内需的行业有更优的服务方式。

如果金融机构针对监管重点提到的行业,有重点帮扶政策,是否意味着金融机构应该对这些行业有特别的审批政策?

目前,银行系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有结合企业的发票、税务等相关数据来进行授信的所谓“票贷”、“税贷”产品,也有针对个体小商户,通过商户的收银流水来进行授信的“流水贷”。

据「一只互金鹅」观察,大多数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都是单纯的一套进件要求,很少会根据特定的行业客户特征,再制定特别的信贷审批模型。

或许也有机构会针对某一些重点支持的,或者风险更高的少数行业会有特别的审批策略,但每一个行业都制定一套特别的审批模型或者策略还是很少见。

毕竟,不同的行业属性的小微企业客户,又需要对接到不同的数据源,需要的风险成本会更高。

不过,《通知》第(十二)条强调了——

深化信息共享。各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扩大平台数据维度、提升数据质量,归集共享更多与信贷业务紧密关联的数据,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对接涉企、涉农信息主管部门,注重内外部数据结合,为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精准画像,提升信贷产品匹配性,拓宽服务场景。

其实在年初监管下发的《“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中,关于「数据要素×金融服务」,监管就曾提到支持金融机构融合利用科技、环保、工商、税务、气象、消费、医疗、社保、农业农村、水电气等数据,加强主体识别,依法合规优化信贷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抗风险能力,推进数字金融发展,在依法安全合规前提下,推动金融信用数据和公共信用数据、商业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

接下来,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推动助力下,金融机构对接各种外部数据,或许会有更大突破,如此一来,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识别也将更上一层楼。

04 其他

关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通知》还强调了许多,比如:

要加大首贷、续贷投放,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

要突出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和绿色低碳发展;

要强化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保障……

以上细节要求,足以见得——监管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重视。

监管甚至都已经对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的还款方式做了明确的指导——要开发随借随还的循环贷。

其实,据「一只互金鹅」了解,大多数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都是一年或者两年有效期,在额度有效期内支持客户随借随还,随借随还也就是可以提前还款。并且提前还款不存在违约金。

但,市场上也存在金融机构的随借随还贷款,提前还款是要收取“服务费”或者“违约金”的。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提前还款支付的总费用和按期还款所支付的利息费用没有两样。

讲真,这就是不尊重咱们监管的《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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