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郭宏内幕交易奥士康股票情况
(一)郭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关系
郭宏系贺某修的母亲,双方关系密切。郭宏与贺某修日常聊天频繁,并且在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贺某修多次从深圳回益阳,回益阳工厂的时候,都会去母亲郭宏的办公室会面,也会与父母同住益阳的家里。
(二)郭宏控制他人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宏控制“李某坤”账户大量买入“奥士康”股票,于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股票。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1.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20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康富南路证券营业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624XXXXX2170277。资金账号563XX80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91XXX8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705。
2.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该账户于2021年3月4日开始单向买入“奥士康”股票92,000股,买入金额5,296,130.00元。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股票,盈利1,100,259.90元。
3.账户资金情况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自郭宏建设银行账户4367423XXXXX0030749。“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卖出“奥士康”股票后的资金流入郭宏的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
4.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郭宏承认自“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一直由自己使用,交易“奥士康”股票是她本人决策并操作的。李某坤系郭宏配偶贺某辉朋友的儿子。李某坤承认把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绑定的交行卡及手机号码137XXXXX660一并给了李某山,李某山承认将其一并给了郭宏使用。交易下单的手机号码、MAC地址、IP地址、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客观证据均可证明。
5.郭宏控制“李某坤”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持股单一、成交放量明显、控制他人账户交易等特征。
一是2021年3月3日,公司财务部汇总了1至2月份的财务数据,2021年3月4日,“李某坤”账户卖出“中牧股份”,然后买入“奥士康”;2021年3月23日,公司财务部预估2021年度第一季度净利润数据,“李某坤”账户当天转入资金买入“奥士康”,并连续三天转入资金增持“奥士康”;2021年3月29日至30日,“李某坤”账户转入资金放量增持“奥士康”;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李某坤”账户在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该股。
二是“李某坤”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奥士康”529.61万元,买入金额明显放量,买入意愿强烈。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坤”账户卖出“中牧股份”后买入“奥士康”,仅持有“奥士康”股票,持股单一,买入占比、持股占比均为100%。
6.配合调查及减轻危害后果情况
调查期间,郭宏能主动配合,并将获利上交奥士康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检讨书。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郭宏提出如下申辩意见: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学习,恳请减轻处罚金额,并提供相关处罚案例。
经复核,我局认为:郭宏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在作处罚时已经予以考量。我局已充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案例,认为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过罚相当,量罚适当。因此,我局对郭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郭宏违法所得1,100,259.90元,并处以3,300,779.7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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