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威 苏大强回复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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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认真文以读苏大强的答复。

总体统一回答没有回答投资人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应付,在玩文字游戏,是极不负责任的。躲躲闪闪,没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1.在第一条回复中引用条文错误?“根据《上市规则》6.2.5条,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而查询发现《深交所上市规则》6.2.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是我错了,还回复太大意了。


2.周建明在*ST德威究竟何角色?忽视了周建明签署公司年报和财报这一客观事实。根据《上市规则》5.2.6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之规定,即周建明实际上是公司高管级管理。不论是不是董事长、总经理,只要签署了年报,就是代表具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就违反“禁入”规定。否定了周具备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年报是否还有法定效应吗。这与公司是否补选等没有必然关系。



3.年报前5天修正与5个连崩巧合?


《上市规则》5.1.8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报1月31日前,修正最晚修正在4月15日。


回复中,关于4月22日披露业绩修正公司,仅引用了公司公告。对超过4月15日修正业绩预告,且从净资产为正到退市重大差异,无会计事务专项说明等没有回应。避开了投资人关注的4月22日年报前5天这特别的时间节点,本人不相信这是证监局的回复。


中小投资者对*ST德威4月22日“精准”、“卡点”式修正业绩时间点反映强烈:4月22日周五晚发布修正业绩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出乎常识性防范(最晚4月15日),周末中小投资人陷入恐慌; 25日至29日连续4个20%跌停和1个19.8大跌,固然公司在连续提醒风险,但无法卖出,被迫持股等待退市。事实上:4月22日周六,25日至29日五连崩,30日(周六)公布年报并申请退市,不论是否持续提醒投资风险,到年报最后一个交易日都无法避免严重亏损的后果。不得不令人怀疑是完美的连环套路。

4.“退市”与终止上市风险公告一致吗?回复中*ST德威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指标而进入退市程序,并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目前状况与之前公告不矛盾。虽然公司在公告中“证监会调查处罚后,不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导致*ST德威退市的核心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表面看是财务类问题,实质还是周建明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9.78资金造成的,2021年报中这块“坏账”计提达7.2亿元,导致亏损5.28亿,二者是必然的关系。《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周建明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9.78亿,且在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江苏局是否移交案件线索呢。



5.漠视预重整“减免”是否误导信息?回复内容是“自2021年6月10日公司公告法院决定对其启动预重整以来,在债权申报、招募重整投资人、确定重整投资人等环节均进行了信息披露。”那么,2022年1月21日业绩预报:“中海外城市开、江苏华融2.29亿债务豁免”的公告,以及2月11日、3月11日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并于当日生效的债务豁免继续有效,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条件”;至合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事务所均进行核查和验证(多数中小投资根据这些公开信息买入公司股票),2022年4月30日年报时排除了上述减免。这些公开信息是预重整进展中公开的信息,是真是假,没有回复。投资根据2021年公司年报,认为公司和中海外、江苏华融等发布披露预重整减免债务“不可撤销、不可更正、不附条件”没有兑现,公开信息中没有前置条件,回复深交所“与公司破产重整不构成一揽子安排”,存在虚假和误导投资。《上市规则》6.1.1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信息披露均有“禁止”法律规定。回复没有对预重整债务减免“三不”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予以答复;没有依据《上市规则》6.1.3对公司及相关“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明确回复。



6.年报涉嫌造假、“恶意退市”等无事实和客观证据?


*ST德威2021年报公司高层对年报的重大异议,江苏审计大学教授、公事独立董事胡教授的意见: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关联法人苏州菲尔普斯金额合计
9.78亿 ,相关坏账准备金额 4.89亿;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中4.02亿,按 50%计提坏账准备2亿元;以上均未提供合理解释及合法性支持依据,重要子公司审计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公司监事会主席薛黎霞“本人无法确
认公司编制的《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 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立信会计事务所“由于无法就逾期应收票据及相关坏账准备、部分预付账款、对外担保及相关预计负债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无法表示意见”。这样的年报可信吗,这样的年报作为退市依据。年报中“无依据、无证据、无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难道这样的年报是客观真实的吗,对年报审查没有看见吗,这些全在年报首页,是“黑体字”。难道真的没有看见吗。

全部讨论

2022-05-23 18:52

深交所四次问询函 豁免3.29亿 不可变更 不可撤销 不附加任何条件 ,公司随便更改,竟然无任何监管部门发声。好恐怖

2022-05-22 10:36

求大家转发一下 感谢你们

2022-06-09 23:39

骗子公司,就该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