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修改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星湖科技(SH600866)$  $粤水电(SZ002060)

【中止审查VS终止审查全解析】

一、终止审查

终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期终考试,就是我们常说的“撤材料”,也就意味着企业“心如死灰”近段时间不打算上市了,当然也不排除“死灰复燃”的可能,比如当年的鹏鹞环保就撤材料重新申报,一下子从主板跳到了创业板

一般来说,被终止审查的拟上市公司存在三种严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除了被动终止审查外,也存在企业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情形。比如,部分企业因为排队时间较长,使得因更新财务资料造成的成本较大而放弃排队,也有部分企业是在排队过程中发现了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而选择放弃,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万达集团旗下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就是因为香港IPO条件更为宽松而转道港交所的。

二、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暂时停止审查”,就像期中考试,来个阶段性打击。

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通常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申请中止审查后,如何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发现发行人不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

恢复审查后,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今年以来,终止审查企业数量增长迅速,所以在排队企业不要着急,说不定你前面的哪家企业就不和肩并肩了呢~~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关于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