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款构成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因变相财务资助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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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2019年2月2日,上市公司ZGZQ(000996)子公司ZQCF同黄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份回购协议书》,约定以1500万元购买黄某持有的ZRKY1.5%的股权。

2019年2月3日,ZQCF向黄某支付了首期款项1000万元,而黄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2019年7月3日,子公司ZQCF和黄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决定终止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黄某按照年利率为4.35%向ZQCF支付了1000万元资金的使用利息,自ZQCF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2019年2月3日)起计息,此外,黄某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公司一次性归还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使用费用,若黄某提前还款,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期间计算利息;如未能按期归还股权转让款或利息,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深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子公司ZQCF与黄某终止股权收购交易后,仍向黄某提供1000万元资金的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而上市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向上市公司出具了监管函。

二、案例分析

深交所三板块现行规范运作指引对于“财务资助”的定义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此外,规范运作指引明确,诸如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等情形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的财务资助。

本案例中,上市公司子公司ZQCF虽没有明显直接地将资金提供给黄某使用,但由于股权转让交易安排的终止,在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ZQCF实质上将首期款10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了黄某。另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约定了黄某需要向ZQCF支付这1000万元的在资金使用期间的使用利息,相关安排实质上等同于ZQCF有偿将1000万元资金提供给黄某使用。从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的监管函监管理由来看,上市公司违规之处在于这笔实质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没有履行审议披露义务。那么正确合规的做法,上市公司应当在哪个时间节点履行审议披露义务呢?

小编理解,交易双方于2019年7月3日签署协议终止原股权转让交易,假如协议约定交易对方自7月3日后开始起算资金使用利息,那么这笔原为股权转让款的款项自7月3日开始性质将转变为实质性的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在7月3日协议签署前履行审议披露程序。但本案例中协议约定资金使用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算,那么这笔款项实质自2月3日起就是有偿的财务资助,尽管形式上来看仅是基于股权转让交易而提前支付的部分对价。

从公开披露信息来看,黄某与上市公司并无关联关系,如果本案例中的交易对方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则可能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性质可能更为严重。近两年,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隐秘性更高”的趋势和特点,除了通过银行资金划转、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各类支出、向其拆借资金或代偿债务等“传统”占用方式之外,也不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各种预付款形式形成占用、要求上市公司为其虚开票据质押融资、支付虚构的交易款项、利用无关第三方“过桥”资金、甚至盗用或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借款等“迂回”手段的变相占用形式。

三、变相形式资金占用案例

案例

1

HNHY(000566)——通过第三方周转、虚构交易形成资金占用

HNHY子公司HK制药厂2017年4月25日向客户A支付1亿元,银行资金流水摘要为支付往来款,该笔往来不存在交易实质背景【HK制药厂→A】;客户A当日将1亿元支付给第三方B,B于2017年5月3日将1亿元归还A【A→B→A】;A收款当日即将1亿元支付给HNHY控股股东NFTZ【A→NFTZ】;

上述资金流转期间,A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无其他大额资金进出。资金流转路径显示,HK制药厂支付的1亿元最终转入NFTZ,形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11月13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对部分当事人下发监管函。(兼有其他违规)

公开谴责:①控股股东;②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③某董事;④时任财务负责人;

通报批评:①上市公司;②董事兼时任总经理;③某监事(在控股股东处担任副总经理);④时任董事会秘书;

监管函:①独立董事;②董事;③董事兼高管;④监事;⑤总经理(其他部分违规行为发生时在任)。

案例

2

STXG(002147)——通过各种预付款项形成占用

占用形式一:上市公司子公司WXFC假借预付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向第三方NGHD划转资金,NGHD再将资金划转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XG集团7.6亿元;

占用形式二:在未获得4家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及子公司WXFC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XG集团提供资金6.75亿元;

累计占用资金14.35亿元,占STXG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87%。

2019年4月20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兼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公开谴责。(兼有其他违规)

案例

3

*STKD(000939)——未及时支付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通过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

【违规点一:未及时支付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2015年5月,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子公司A收购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该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公司A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2017年上述资产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公司A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公司A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公司A代上市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公司A未能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上市公司。

【违规点二:通过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公司B持有上市公司3.76%股份且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公司B对上市公司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上市公司子公司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上市公司子公司收到公司B的减资申请,此后,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公司A、公司B、控股股东子公司C签署委托付款函,就上市公司子公司支付公司B减资款作出安排,即上市公司代子公司支付减资款,且该减资款由控股股东子公司C代收。2017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代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子公司C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上市公司子公司履行相关减资程序。公司B减资事项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等手续,即上市公司子公司未形成有效减资。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

2018年9月17日,湖北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2019年9月11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部分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兼有其他违规)

四、参考规则汇总(最新五大板块财务资助规则汇总)

1、哪些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板块

相关规则

深市三板块

【一般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除外情形】①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②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特别说明】

①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无论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也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执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沪主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财务资助一般指一个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提供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且所收取的使用费低于行业一般水平。这种行为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包括借款或委托贷款、提供劳务或资产使用权、承担费用等。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交易,同时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可豁免披露及审议义务。因此,此处所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仅包括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科创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财务资助一般指一个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提供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且所收取的使用费低于行业一般水平。这种行为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包括借款或委托贷款、提供劳务或资产使用权、承担费用等。

2、审议及披露要求

板块

审议/披露程序

审议标准

深市三板块

董事会审议/披露

无论金额大小;【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意见+保荐机构意见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

①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②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③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沪主板

披露

适用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2条的规定,达到以下标准需披露: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

适用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的规定,达到以下标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科创板

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

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为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的特别要求

深交所三板块对于为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以下特殊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4、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板块

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深市三板块

①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③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沪主板/科创板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本文完

文丨来源:他山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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