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案的民事损害赔偿获得“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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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8月11日,证监会依法对“恒康医疗”的操纵市场案做出处罚。在本案中,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阙文彬、蝶彩资产、谢风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4858万元,并处以9716万元罚款;对谢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阙文彬违法所得约304.1万元,并处以约304.1万元罚款。同时,对谢风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提起的原告杨某阙某等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从2018年8月案件一审立案,到2021年2月收到二审判决书,已经过去2年6个月。

在此案之前,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普遍存在立案难、诉讼请求难支持的问题。因为法院通常认为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投资人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损失的计算数额,缺乏依据。

历经2年半左右的时间,经过一审、二审,本案中损失计算方法最终还是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

该案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也是对2020年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款的有力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