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洋因未披露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两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第一次行政处罚有众多股民已经提起了证券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证监会对东海洋的第二次行政处罚确定的违法行为有两大项: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一)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
(二)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
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次行政处罚确定的违法行为与第一次行政处罚确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延续性。 目前东海洋破产重整还在进行中。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代理的针对第二次行政处罚的股民参与庭审,并且坚持认为凡是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买入ST东海洋,并在2020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都应该获赔。$*ST东洋(SZ002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