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索赔示范案例已选定 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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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ST浩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2021年8月2日,ST浩源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

经查明,新疆证监局认定ST浩源存在: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凡是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之间买入ST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ST浩源的亏损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ST浩源(SZ00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