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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暂停交易的具体时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客户和会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偿还融入证券的方式和时间。这通常涉及到具体的协商过程,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那么有没有熟悉这方面操作的朋友,实际操作中是否有该类操作,理论上只要几方约定好,是可以做出一些骚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