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清末民初,乡村宗法秩序的瓦解。 金学伟 金学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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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乡村宗法秩序的瓦解

原创 金学伟 金学伟说 前天

《中国社会的双重结构》是写富田事变之前的一个铺垫,目的是让大家先了解它的一个重要历史文化背景。但有圈友希望我能聊聊乡村宗法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变化的。刚好这话题过去也有人聊过,按某些说法,是P.C破坏了乡村自治结构,干脆我们就把这话题再延伸一下。

当土地革命战争在湘赣边、鄂豫皖、赣南、闽西、湘鄂边……等地开始的时候,绵延了2000年以宗法制为主体的“下儒”结构及其乡村秩序已开始崩塌。

1】

促使这一崩塌的根本原因是人口增多,人均耕地面积日渐减少。以人均占有的粮食来说,汉代与盛唐1000斤,宋朝1300斤,明朝万历时期1741斤,康乾盛世时期1705斤,乾嘉时期1021斤,晚清861斤,到民国已降到600斤以下。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加大了宗族、地域与土客间的矛盾,以宗法制为纽带的乡村秩序受到日益严峻挑战。

“小国寡民,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作为周王室史官的老子非常清楚,在分封制下,唯有诸侯间的领地互不接壤,才能彼此“无争”,所以把“小国寡民”作为一种理想社会。

这儿要补充一个知识。人们一般以为,当年周搞分封,各诸侯的领地一开始就是确定的。其实不然。最开始它就是一个个点,这儿归你,这儿归你,然后你就以它为点,筑城立国,开疆拓土。在人为主要能源时代,一个新生诸侯国,靠少量军队和族人,它的统御半径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读先秦史,我们常可以读到国人和野人。过去有人说,国人就是住在城里的,野人就是住在乡下的,也不对。准确讲,国人就是有明确归属的人,他们包括住在城里的,也包括在乡下贵族领地耕种劳作的,他们都属这个“国”(城邦)里的,所以是国人。国与国之间是广大无主“野地”,以及“险”与“阻”。这些野地上生活着一些原始部落民,他们既不归属这个国,也不归属那个国,故称野人。在人是主要能源时代,新生诸侯国根本无法统御这些野人,也无力开发这些野地。

但人是会繁衍的,新生的贵族需要新的领地,新生的国人需要新的土地供他们耕作,以养活贵族、平民和自己。这样,随着人口增多,被占有与开发的野地越来越多,渐渐地,国与国之间的领土有的就接壤了,有的只剩下“险阻”起阻隔作用了。人地矛盾突出后,一国之内,贵族与贵族间要扩大生存资源,只有向邻近的贵族下手。国与国之间,要扩大生存和发展资源,只有向邻国索取。于是,分封制就开始瓦解了。乱到后来,就是大吃小,强并弱,然后,“小国寡民”变成“大国广众”,天下就越来越不太平了。这就是老子怀念“小国寡民”的原因,这个怀念的背后饱含老子的无奈,他知道这世界再也回不去了,所以就退而求其次,希望“去圣绝智”——不要有伟大的国君,不要太聪明,无为而治。

所以老子和孔子。一个为天下乱成这样感到悲哀,但知道已回不去了,因为小国寡民的基础已丧失了,已不可能恢复往日秩序了,所以他消极、避世。

一个为天下乱成这样感到愤怒,以为它主要是礼崩乐坏,人心不古结果,可通过复礼、挽救世道人心,来恢复昔日的秩序。所以便积极,即便累累如丧家之犬,仍积极奔走,大声疾呼。

他们一个是历史唯物论者,一个是历史唯心论者。

2】

和分封制解体一样,农村宗法社会发展到清中后期,因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也出现了相同问题:一个是宗族内部矛盾加剧,一个是宗族与宗族间的冲突频发,且规模越来越大。以后来成为中央苏区核心区的赣南为例——

《会昌县志》:会昌乡民皆聚族而居,室户鳞次,多至数千家。睚眦小怒,动辄格斗,各庇其族,不逞之徒往往挟刀以游,捐躯不悔,故命件特别为多。

《瑞金县志稿》:瑞金山邑也,民性强悍,然其失也,无知者或纠众而械斗,不逞者或聚众而剽窃,利导默化,是在为政者之方策耳。

《信丰县志》:信丰惟田少山多,俯仰不继,人繁族大,良莠不齐,闽粤毗连,性情旷悍。同乡偶有龌龊,辄至斗殴兴诉,或争土堆为祖积,占夺其田,或以过从为奸私,陷入于法,且或公然斗殴,动辄抄枪,凶恶棍徒,实堪痛恨。

清代赣南的农村墟市往往由一姓或多姓联合集资筹建,这些建墟市的宗族通过控制墟市来征收店税,从中谋取市场利益。然而,由于宗族械斗,使不少墟市因此而衰败,或关闭。如民国以前在龙南县南部杨村镇的太平河沿岸,有杨、周、谢等所谓十二户建立的崇德墟和随后赖村建立的杨村墟,由于姓氏与宗族械斗频繁,加上其它原因,两岸墟场不时关闭。

大庾新城东乾的刘姓与相邻的李姓,为争夺两村间的一片荒野,大约数百亩,发生流血冲突,从开始族与族之间的械斗,发展到联宗与联宗之间的械斗,前后持续了18年。

会昌县周田乡上营村的王姓与邻村的张姓,因为争夺水利坡圳,双方从1911年6月开始,展开了一场持续一年多的械斗,周边几个与双方有亲缘关系的村庄都卷入此次械斗,结果酿成死伤数十人的惨案。

……翻开清晚期至民国前期的史籍,类似的械斗在全国范围比比皆是。

乡村宗法秩序的崩溃,是引发行政力量——科层级“上法”体制不断下沉的原因。

3】

促使乡村宗法制社会崩塌的另一个因素是农村破产,民变激增。

古人说“不患寡,患不均”,这实际上是有偏颇的。不寡,则不均的矛盾就不会显得那么突出。正因为“寡”,“不均”的矛盾才会更加凸出。

有人曾以中国没有多少大地主,来质疑土地革命的正当性。确实,中国鲜有大地主,绝大多数的地主都是中小地主。以毛泽东的经典著作《寻乌调出》显示的数据:收租在500石以上的大地主仅占农村人口的0.045%,收租300石到500石的中地主占0.4%,收租200石以下的小地主占3%,有余钱放债的富农占4%。

但由于当年赣南闽西一带人均拥有土地仅600斤谷(折合420斤米),非常的“寡”,所以在刨去地主、宗祠、富农占有的土地后,剩下70%-75%的贫雇农的人均土地就只有300斤谷以下甚至不到200斤了。

田地的产出不足以维持生计,家庭手工业,可利用田头地脚和无主山林产出的经济作物,便成为必不可少的经济来源补充。但正像《棉花帝国》说的,西方工业化对别的国家就是“去工业化”过程。两次鸦片战争后,洋货长驱直入,大量倾销,加上本土的近现代制造业兴起,传统的农村家庭手工业被彻底冲垮。原先作为重要原材料的经济作物,如桐油——造船的重要原料、麻——纺织品的重要原料,因造船工业和棉纺织工业兴起,失去了销路。大量农民因此而破产,由此产生的就是游民增多,“盗贼”“会匪”蜂起,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危机,破坏了农村治安。

4】

同时出现的还有第三个因素。由于西学东渐,大量乡村知识分子——他们不是乡村中的开明士绅,就是士绅子弟,受到新思想、新文化熏陶,加上农村的生态——自然的与人文的,日益恶化,发展空间日渐逼仄,而城市里,新型工商业正在兴起,现代文教体系开始形成,纷纷离乡进城,变成工商业地主或城里的知识分子兼乡村的地主,再后来,又有城里的维新人士、革命者兼乡村的地主。

开明的,有时代意识的精英人士的大量离乡进城,使上法下儒的儒从两条腿,变成了一条腿——宗法制还在,与此相应的仁义道德不见了,有情怀的都已离乡进城了,这导致乡村精英阶层的不断劣质化。到大革命时期,几乎达到“无土不豪,无绅不劣”的地步。这不仅使底层民众的处境更加恶劣,也直接导致了他们日趋贫困化。比如《剑桥民国史》说的,传统的宗法制下,佃户也要交租,欠债也需要还,但好坏,有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遭灾了,家里出事了,今年稻谷歉收了,债还不齐了,好言几句,会给你免掉一点,或推后一下。他们进城后,田产委托给了经纪人,而经纪人、代理人实质上就是催租人、催债人,他们和田主-租户、债主-欠债人的关系就属单纯的经济关系,就没那么好说话了,“公事公办”,该怎么着就怎么着,甚至还要捞一些横档。由于当时农村有80%的农户都是欠债的,所以有些人为还债或者交租,不得不鬻儿卖女卖田地,这又加剧了农村的破产和农民的贫困化程度。

5】

在这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件举足轻重的事。1905年,为“顺应时代潮流”,清廷取消了科举制。科举制确实应该取消,它已不适合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的需要,但取消得太突兀,太草率,以致一下子就断了士绅阶层的晋升之路。传统的“官-绅-民”利益平衡结构被彻底打破。如果说,原先的“民变”主体还是流民,还是抗租抗捐抗债的贫民,那么新形势下的民变主体就变得充分多样化了。李劼人《大波》三部曲里描绘的四川保路运动,就典型地反映了清末民初“民变”的情况,它是士绅阶层,联合会党势力,动员底层民众掀起的运动。类似的民变在科举制取消的第二年,1906年,一下子就增加了数十倍。

底层-乡村秩序的崩坏使“国本”动摇,朝廷赖之甚深的税赋征收发生了困难。于是,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将原先的保甲制改为军政合一的“团(团练)”,团设团董、团佐,对行政、治安、赋役实行联保连坐,选举绅士充当团绅。翌年,宣统元年,又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府、县治的城厢地方为城,乡村人口满5万为镇,不满5万为乡。城、镇、乡设董事会,城镇董事会设总董1人,董事1~3人,名誉理事4~12人。乡董事会设乡董、乡佐各1人,由乡议事会于选民中选出,经地方长官核准。传统的乡村自治,至此只剩了一张皮:各种“董”由乡里推举。

进入民国,原先由“里”、“坊”改制过来的区与乡镇又进一步被明确为属于县辖署的行政单位。区乡镇以下设保甲:每户设一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设主任、书记各1人。县辖署区和乡镇人员均由各县官府核派任免。

民国12年,为进一步加强治安管控,有些省份开始实行“挨户团”制,10户为1排,5排为1甲,5甲为1保,乡村组织进一步军事化和军政一体化……

6】

1929年6月,完成了全国统一的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在县以下增设区公所、乡公所,区与乡镇以下的保甲制、团防制、联保制仍然保留。其后又进一步明确,区为县署派出机构,区长由委任产生。后又因“由县发一政令,须经过区乡镇或联保,保,甲四级而达于民,费时滞政”,实际要督导的是保甲,而“区仅居公文承转地位,作用毫无,反而耽搁政令,壅塞县府视听”等弊,又将最低行政层级延伸到乡镇。至此,延续了2000年的以宗法制为主体的乡村自治结构,正式结束。

由于这一进程是伴随着知识分子——良绅离乡进城进行的,所以,伴随科层级体系的不断下沉,是乡村治理的不断劣质化,区公所,乡公所,团防局,挨户团,几乎全被土豪劣绅垄断。土豪劣绅又有军政权力加持,乡民的处境不仅不见改善,反而更加恶化。

加之1928年,在全国“分赃会议”上,老蒋为获得地方实力派支持,把农业税的征收权全部划给地方,使国府完全丧失了改善农村和农民处境的余地。其后各地普遍超征,个别的像四川省,甚至预征到了50年以后的税赋。税费种类也急遽膨胀,连“首善之地”南京市,小工商业主与摊贩的各种捐税,都一度达到了1756种!“民国万税,天下太贫”,“自古未闻屎有税,而今只剩屁无捐”,成为当时的客观写照。

它的结果,用30年代前期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的一份调查来说:“五六年之间,浙江从极富庶的阶段,一降而现出极度的衰落情形”。江浙尚且如此,其他省份就只有“农村崩溃,民不聊生”,“农民生计更濒绝境”、“普遍日趋贫穷”的份了。

中国的土地革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由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的。

金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