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市主板和创业板退市新规: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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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 落实《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重大违法 类、规范类、财务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更加精准实现 “应退尽退”,推动形成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一是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 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对现行“连续 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 金额的50%”的造假退市指标进行修改,区分一年、连续两年、 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 亿元且占比 30%”;两年为“合计3 亿元且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 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 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 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前述 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资 产或者负债科目。 此外,为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 造假公司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 — 4 — 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 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 二是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第一,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 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即“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 第一大股东,下同)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 额达到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 情形,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维护资产财务独立性。第二,新增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连续 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 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压实审计机构 责任,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运作。第三,新增控制权无 序争夺退市,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 即“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 息”,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 资者知情权。 三是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 指标,将其“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从现行“1 亿元”提高至“3 亿元”,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结合创业板公司成长性和收入规模特点,本次不作调整,维持“1 亿元”不变。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修改后的组合 — 5 — 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3 亿元(创业板1 亿元)。此外,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提高摘星规范性要求。 四是提高主板A股公司市值退市指标。将主板A股(含A+B股) 市值标准从现行“3 亿元”提高至“5 亿元”,进一步发挥市场化 退出功能,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和投资价值。B股和创业板市 值退市指标本次不作调整,维持“3 亿元”不变。 (三)加强现金分红监管,推动切实增强投资者回报 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要求,通过 实施ST 等方式加强对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公司的监管约 束,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同时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推 动一年多次分红。 一是新增现金分红ST 情形。新增“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 润为正值,且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5000 万元(创业板3000 万元并考虑公司研发投入情 况)”ST 情形,督促有分红能力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二是鼓励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并明确利润分配基准。明确上市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要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 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 — 6 — 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