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连开七张罚单:光大等四大券商因金通灵案被集体处罚 大华所被罚4402万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金融虎讯 5月15日消息,近日,江苏证监局连开七张罚单,剑指四家上市券商,其中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华西证券东吴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均涉及其中。这起事件源于对上市公司金通灵长达6年的年度报告财务造假行为的查处。

具体来看,因违规行为涉及多项法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这些券商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华西证券受到的处罚最重,被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项目持续督导保代郑义、陈庆龄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保代刘静芳、张然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金融虎网注意到,4家券商都因上市公司金通灵被罚,但所涉项目环节不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2019年10月1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举、唐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其中,华西证券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据此前了解,2024年5月1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了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大华所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同时,涉及的多名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范荣作为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颜利胜作为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志刚为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他们均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胡志刚由于已经过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处以罚款。

江苏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的不足、未采取适当审计措施应对可能的舞弊风险以及实质性程序的重大缺陷。这些问题导致大华所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除了对大华所的处罚外,江苏证监局还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范荣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颜利胜被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胡志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目前大华所在审IPO项目为38个。金融虎网注意到,受处罚影响,5月13日前后,至少有15家上市公司公告取消与大华所的合作。

大华所在其官微表示:“我所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自觉接受各监管机构、企业客户及社会各方的监督,并按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在全所范围内组织深刻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