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无限招股书粗糙!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被批评 国金证券陈坚和曹重远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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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深圳市亿联无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联无限或者发行人)披露首轮问询回复,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陈坚和曹重远。财事君打开问询回复研读了一下,认为发行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申报的前一年业绩翻几倍是否正常?而招股书粗糙前后披露数据不一致,更是被交易所点名批评,要想成功上市,我们认为还是有很远的路需要走。

招股书显示,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宽带接入设备、无线网络设备等网络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光网络终端(ONT)、无线路由器、DSL终端等。

其实,对于这个行业,财事君在之前的一些分析文章中也提到过,这类行业技术性不用多高,主要就是把一些东西采购过来,然后进行进行加工生产,组装再卖出去,这个利润还是非常不错的,你看,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8.32%、15.58%、19.79%和24.71%,在行业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他们毛利率还能提升这么多。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方面。

报告期初,陈政在发行人前身亿联有限的出资额比例为57.60%,王周锋为40%。截至目前,陈政持有发行人42.2368%股权,并通过担任亿联合伙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8.0520%股权;王周锋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发行人26.3239%股权,并通过担任博远智联的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4.03%股权。历史上,陈政和王周锋曾发生同步代持和转让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陈政于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任共进电子销售经理,王周锋于2005年5月至2014年8月任共进电子销售部副总经理。

王周锋于2016年加入发行人。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2年至2016年,发行人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客户分散且持续性差,以小型客户为主;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较前一阶段翻番,且开始累积一些大客户。

王周锋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担任华商智联总经理。华商智联为王周锋配偶曾经持有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主营业务为网络通讯产品的销售。为避免同业竞争,华商智联于2019年3月注销。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华商智联的基本情况,包括注销前经营状况、股东构成和主要管理人员等,招股说明书中将华商智联注销原因披露为避免同业竞争的背景和原因。

结合王周锋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情况、具体分管工作,说明王周锋在发行人生产经营决策中承担的具体角色,决策时是否与陈政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与陈政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分享发行人治理权的相关安排或约定,王周锋加入后发行人业绩显著改善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关键影响。

结合上述情况,以及王周锋持股比例较高、陈政与王周锋的既往任职重叠、同步代持和转让发行人股权、同时作为对赌协议签订主体等因素,说明未将王周锋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关于历史沿革和申报前新引入股东方面。

发行人2012年9月设立、2018年3月增加注册资本时,存在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要求的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

2021年1月,王周锋将持有的发行人3.1818%股权转让予悦联投资,转让价格为7.50元/注册资本,对应的PE为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8.12倍;同年7月,陈政将持有的发行人1.4039%股权转让予畅联创投,转让价格为11.59元/注册资本,对应的PE为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12.55倍,2021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10.52倍。黄庆娥为悦联投资和畅联创投的普通合伙人。

2022年7月,陈政、王周锋分别将其所持亿联有限0.50%、1.50%的股权转让予廖超平,转让价格为14.14元/注册资本,对应的2021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倍数为14.03倍。

2022年12月,谢红鹰出资2,000万元,以20元/股的价格入股发行人,对应的2022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倍数为7.13倍。发行人分析本次引进外部股东系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弥补长沙土地使用权、厂房建设可能导致的流动资金占用。

请发行人说明前后两次注册资本未在要求期限内缴足的具体情形和原因,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未缴足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或股东是否会因出资瑕疵而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说明悦联投资和畅联创投对外投资情况,黄庆娥先后两次通过控制的悦联投资和畅联创投入股发行人的原因,两次入股时间较为接近的情况下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合理性,悦联投资和畅联创投的合伙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键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结合发行人业绩水平、现金流情况、年度分红、资金需求等,说明在临近申报上市时引进外部自然人股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廖超平、谢红鹰的从业经历和对外投资情况,二人入股的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及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二人入股时间接近入股价格却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否存在与发行人或股东签订特殊权利条款的情形。

关于信息披露方面。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部分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例如同一个客户GXIndia、S客户、Heimgard等在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前五大外销客户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发行人与华曦达的合作时间在“1、主要前五名客户”披露为2021年度开始合作,在“2、前五名客户中的新增客户”披露为2020年度开始合作等。

请发行人仔细校对申报材料,认真回复问询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仔细核对申请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