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抗住!全式金撤材料!销售费用高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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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式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式金或者发行人)宣布撤回材料,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为吴唯诚和倪霆。其实,发行人的撤回,一点也不意外。因为公司在2020年,因为特殊的行业因素,业绩快速增长,所以在2022年公司启动了上市,一年之后,匆匆撤回。

资料显示,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蛋白类生物试剂和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销售的生物科技企业。

招股书预计,未来经营业绩增速放缓、下滑,甚至下滑超过50%的风险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公司生产的新冠检测相关产品以及作为新冠检测试剂生产原料的生物试剂市场需求迅速扩大,从而使得公司收入、业绩快速增长。2020-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019.23万元和22,958.4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56.20万元和7,577.25万元。2020-2021年度,公司新冠相关产品收入分别为4,305.24万元和9,757.3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92%和42.59%;毛利分别为3,350.96万元和7,939.52万元,占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09%和42.54%。新冠疫情的不确定性、全球疫苗接种的逐步普及、相关行业政策的变化等因素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增速放缓、下滑,甚至下滑超过50%的风险。

以下为问询主要关注内容: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20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12项;辛文、黄大卫、范建国三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文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黄大卫曾任职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及所长等职务,2017年4月离职,目前担任南开大学教授;辛文曾任职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06年6月前离职;范建国曾在英杰生命技术有限公司、Becton,DickinsonandCompany等单位任职。

根据中介机构核查,辛文、黄大卫的研究方向与全式金的技术不相关,范建国在国外申请的专利与全式金的技术不相关。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12项发明专利及发明人,前述发明专利应用于主营业务及对应产品的情况,相关专利及技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

辛文、黄大卫、范建国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核心产品研发和生产中发挥的作用,结合上述三人及其他专利发明人的任职经历,说明发行人产品或技术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的情形或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实际控制人个人所有的专利是否涉及生物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是否可以清晰区分,其进行技术研发、申请专利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侵犯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生物试剂领域暂未出现统一的行业监管政策和标准,如未来国家出台相关举措进行监督和规范,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持有的国内医疗器械证书主要是提取试剂等的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新冠检测试剂尚未在国内注册。但根据申报材料,2021年发

行人向卓诚惠生销售检测试剂,其价格低于带量采购最低中标价。

请发行人披露全面梳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注意区分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并删除与发行人业务关联性弱或无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发行人是否需要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等生物安全相关资质,如是,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补充披露。

关于销售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销售费用占比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大幅增长,主要系该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销售人员绩效完成情况良好;报告期各期运杂费金额分别为264.55万元、65.62万元和51.21万元,计入成本的运杂费分别为0、383.92万元、880.58万元;发行人专注于科研用户市场,客户数量众多且分布较广,单位收入所需付出的销售人员薪酬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方式,相关提成、奖金计提规则,并分析2021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运费的增长幅度与收入增长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分析发行人科研用户收入占比逐年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大幅增加的合理性,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关于积分发放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客户购买产品,或者参与微信、微客服等各类活动时,向客户发放积分奖励,向客户发放的积分奖励计入当期销售费用。2021年末积分奖励对应的公允价值大幅下降,主要系自2021年1月起公司积分的有效期由无期限有效变为1年有效,且2020年及以前年度累计未兑换的积分自动清零,冲减当年销售费用136.54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销售产品时向客户发放的积分奖励是否构成产品销售时的可变对价,销售产品收入及积分奖励的会计处理及计量是否准确。

发行人修改积分奖励规则的原因,是否符合积分发放时的约定;积分清零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金额认定为经常性损益是否准确。

积分发放对象与客户是否系同一主体,发行人通过发放积分销售产品推广的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发放积分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情形。

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网上下单进行销售的情形,如是,请说明网上下单销售的获客方式、收入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