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个信息也可以看出,发行人的客户有一部分可能规模较小,并且会出现支付不起尾款的情况,以房抵债。发行人将相关房产计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58.73万元、2786.64万元和2577.65万元。
在销售方面,发行人主要通过经销商模式或者直销的模式开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销中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森赫电梯有限公司、山西森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共用商号。
对于这种情况,说明发行人内控存在一定的问题,经销商是否存在滥用商号的情形,是否对客户、供应商、消费者造成混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同样,发行人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发行人前身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系2007年12月由德国莱茵克拉、联合电梯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德国莱茵克拉的出资及增资实为代控股股东李东流出资。发行人于2013年收购员工张晓强在德国设立的Rhein Aufzug GmbH(德国莱茵电梯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公开资料,发行人曾注册了“SRH莱茵米高”“森赫莱茵”等商标,之后注销。
这个设立、收购等操作是否存在利用德国知名电梯公司莱茵电梯宣传自身产品和业务的情形,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和最终用户造成混淆,是否因此引致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曾经使用“莱茵”字号以及注册“莱茵”有关的商标是否侵犯莱茵电梯及其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代理商等主体的知识产权,是否与上述主体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这些问题恐怕都会留下一定的隐患。
财事君注意到,发行人还有居间商业务,说白了就是介绍人,而且还会收取介绍费,但在这里统称为居间费用,其中,还出现一个居间自然人。在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列示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居间项目的合同金额和合同居间费用金额。2017年,发行人第七大居间商为自然人李斌,合同总金额为1,576.32万元,当期居间费用共计121.23万元。
也就是说,这一单,李斌通过介绍人赚取了121.23万元,这些费用都是通过个人帐户完成。
对此,监管层也直接发问,报告期各期,不同居间项目的合同居间费用金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差异较大的原因,居间费用比例确定的依据和标准,是否通过支付居间费用的形式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与自然人居间商李斌合作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居间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其他非自然人居间商存在较大差异,合作的居间项目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相关项目是否全部收到货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双方是否继续合作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如是,请补充披露。
没错,监管层还是担心这种方式是否会出现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